我市被征地农民参保者每月可领养老金80元到160多元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我市近日出台《汕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规定》,并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至本人终老。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不同计算,参保人每月可领取基本养老金80多元到160多元不等。对于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至本人终老。
据悉,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养老补助保障两种保障方式。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应当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对于已参加其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按照本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以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包括“老年生活津贴”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两部分。其中,"老年生活津贴 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则来自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的定额补助、基金收益以及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共同负担,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月40元、60元、80元、100元、120元五个档次,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由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统一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政府在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给予每个参保人每月40元的定额补助。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被征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领取。
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方面,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发放"老年生活津贴 至本人终老。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至本人终老。发放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含利息)除以180。另外,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则可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或者一次性缴费满15年,然后再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至本人终老。不选择继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含利息)除以180,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个人帐户发完为止。 (记者 林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