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招优引强资助类操作规程及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条 支持产业园区招优引强。
经事先备案的产业园区,每引进一家纳税3000万元以上企业,可于企业入驻园区后的三年内申请一次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50%,最高500万元。所获资助应当用于优化园区环境、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所引进的企业上一年度在龙华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申请资助前已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五)在所引进的企业入驻园区后三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园区招优引强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产业园区运营权证明材料(如产权归属证明或运营合同等)。
(五)所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所引进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税务部门提供的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产业园区招优引强备案登记表》。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备案登记:企业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三)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产业园区招优引强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四)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五)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六)专项审计: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七)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八)征求意见: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九)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十)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一)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二)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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