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办出台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
为科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技术指导作用,完善应急决策机制,推进应急管理理论、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保障应急管理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市应急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2017年3月21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应急办印发了《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深应急办字〔2017〕3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适用于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专家组成员的申报、遴选、审核、聘任、解聘等工作。
《办法》规定,应急管理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共65人组成。其中,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各1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4个领域各设专家12名,事故灾难领域设专家15名。
《办法》规定,市应急办统一负责专家的申报、遴选、审核、聘任工作。专家的申报遵循个人自愿申报和单位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拟聘任的专家组成员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应急办报市政府审定,经批准后统一颁发聘任证书。专家的聘期为5年,聘期届满,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经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后,可以优先续聘。
《办法》还明确了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措施等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