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出台
市政府日前召开四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必须向公众道歉。
根据《办法》,我市将实行重大事故事件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制度和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责任检讨制度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后,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门报告。报告应当说明行政措施是否得当、管理制度是否缺失、是否疏于内部管理等履行职责有关情况。存在履责不力的,应当剖析原因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失职道歉制度规定:政府部门自我发现或者经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道歉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我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作出,道歉内容必须载明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办法》体现出三方面的鲜明特色:一是强调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充分体现了加强责任政府建设的高度自觉意识;二是强调检讨及道歉必须与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相结合。《办法》规定:政府部门在实施检讨和道歉过程中,必须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未能按期落实整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三是强调检讨及道歉必须与实施问责相结合。《办法》规定: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表明失职道歉并不会替代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