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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案件检查工作制度(暂行)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案件线索来源与受理

  第二条  纪检监察局案件检查科为案件主要承办部门,负责案件线索的初步核实、案件的立案与调查。

  第三条  案件线索的来源:

  (一)纪检监察局将信访举报件列为案件线索的;

  (二)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层报新区纪工委书记批准,列为案件线索的;

  (三)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信访举报件,层报新区纪工委书记批准,列为案件线索的;

  (四)新区纪工委书记直接交办的案件线索。

  第四条  案件检查科受理的案件线索,由专人负责受理、登记和保管。

  第五条  严禁擅自受理本制度第三条以外的任何案件线索。

第三章  案件线索的初步核实

  第六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七条  开展初步核实前,承办人应当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一)并研究案情,制订初核方案,层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纪工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从《初步核实呈批表》上领导审批的时间算起),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者复杂的问题,层报领导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九条  初步核实中,发现有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层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纪工委书记。

  第十条  初核结束,调查组应当及时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二),由调查组成员共同讨论定稿。对不同意见,应当在初核报告中如实反映,或者附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初核没有发现违纪事实,或者违纪事实情节轻微可不追究违纪责任,拟作初核了结处理的,层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纪工委书记审定。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二条  经初核已掌握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基本错误事实证据,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三条  需要进行党纪政纪立案的,由调查组写出《立案呈批报告》(***三)并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经新区分管领导批示,呈报新区主要领导批准,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决定立案的案件,按规定统一编号,填发《立案决定书》(***四)。调查组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调查组人员应当加强对被调查人的教育,并要求其所在单位积极协助调查,明确纪律。调查组人员应当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在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国、出境、出差,或者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等。

第五章  案件调查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检查科应当集中力量进行调查。对重大疑难案件,经领导批准,可以从其他科室抽调人员,并按照“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的要求,由负责该案的领导与调查组研究,在初核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案情,抓住重点,选准突破口,周密部署,制定调查方案(***五),层报新区纪工委书记审批。

  第十七条  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既要收集有错证据,也要收集无错证据;证实或者否定某个问题,必须有确凿充分的证据。

  第十八条  证据范围包括《***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项证据种类。收集证据应当做到:

  (一)与同一案件的两名以上被调查人或者知情人谈话,应当分别进行。

  (二)第一次与被调查人或者知情人谈话,应当向其表明身份,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载明于谈话笔录(***六、***七)的开头部分。

  (三)谈话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开头相应栏内亲笔签名。

  (四)谈话笔录可以由电脑打印。记录完毕后交谈话对象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打印件上相应地方签名押印。

  (五)被调查人或者证人要求自行书写书面材料的,可以准许。准许被调查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其按规范格式书写(***八)。

  (六)书证的复印件应当由原件持有人注明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调查组依据有关法规,认为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检查措施或者提出其他检查建议的,应当出具建议书(***九),层报纪工委书记审批。

  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按照《***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需要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应当经分管副局长同意。需要出国、出境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书面请示,层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核后报纪工委书记审批。

  第二十一条  需要从检察机关、公安分局等单位抽调人员协同办案,或者商请上述相关单位配合工作,或者就某些问题商请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进行鉴定的,按规定层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需要到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人银行存款的,应当填写《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十),层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事实,调查组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调查组应当及时写出被调查人错误事实材料(***十一)并与其见面,充分听取意见,允许其解释和辩护。

  第二十五条  对被调查人的不同意见,调查组应当区别情况作补充调查、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十六条  调查报告(***十二)经调查组全体成员充分讨论,每位调查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名确认后,再层报审批。

  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如实反映,或者附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个案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从批准立案之日起算;案情重大或者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层报批准。

第二节  专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典型案件,需要组成专案组调查的,由科室提出意见,层报批准。专案调查应当确定专案组组长及挂案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专案调查工作,由专案组统一安排,其成员不得自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三十条  专案突破阶段,专案组负责询问等核心工作的成员,其通信工具由专案组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对外的联络,应当经专案组组长同意后使用专案组统一配置的通信工具进行。需要离开工作点的,必须经专案组组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涉及处级领导班子正职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要案件,专案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写出《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层级汇报。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专案的案卷材料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专案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复印、借阅、移交和带离专案工作点。

第三节  暂扣款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与违纪行为有关的款物需要暂扣的,层报批准。

  第三十四条  暂扣款物应当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场,填写《暂扣款物登记表》(***十三)一式两份,办案人员和被暂扣款物人签名,双方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五条  暂扣款项统一存入指定的暂扣存款账户。经确认,填写《暂扣款物登记表》一式两份,办案人员和被暂扣款项人签名,双方各留存一份。由于特殊原因,一时未能存入指定暂扣存款账户的,层报批准,由调查组暂时保管。

  第三十六条  对暂扣款物,调查报告必须写明其处理意见。对违纪人员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暂扣款物的有关处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涉及违法犯罪的款物,根据有关规定,层报领导批准后向司法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移送司法机关、上缴财政或者退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暂扣款物有孳息的,一并移送、上缴或者退还。

第六章  案件移送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层报批准后,将案件移送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经分管案件的副局长提议,报局长批准,可以由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条  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当移送下列材料,填写《移送审理登记表》(***十四),办理交接手续:

  (—)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单位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予以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案件检查科应当补充调查;发现其他人员有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规定办理立案。

  第四十二条  对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监察对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尚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案件检查科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十三条  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经书面层报领导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不属于新区纪工委、纪检监察局管辖的涉案人员构成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调查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层报领导批准,然后将其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七章  案件检查工作守则

  第四十五条  严格依纪办案,不准违规调查。在进行案件线索初核或者案件调查中,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严禁单独调查取证;不准对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或者国家法律的手段。

  第四十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询问被调查人员、证人,应当如实做好记录,不准伪造、篡改、隐匿、故意夸大或者缩小案情;严禁制造虚假证据或者销毁证据,开脱、减轻或者加重被调查人的错误。

  第四十七条  严守办案保密制度。涉及案件工作的请示、汇报及办理,只限于纪工委书记、局长、分管案件的副局长、承办人知悉。信访、案件拟立案前不纳入局长办公会讨论内容。不准向被调查人及其家属、亲友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泄露举报、投诉信访件的内容和有关案件的工作部署、计划、措施、方法、进展情况、审理认定的事实及讨论意见等机密;外出调查,除必要的文书外,不得携带原件材料及有关机密材料,所带材料应当注意保管,防止丢失。

  第四十八条  坚持秉公办案。涉及与办案人员有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准在办案期间要求发案单位为自己办私事,不准擅自向发案单位借用交通、通信工具等。

  第四十九条  坚持廉洁自律。不准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亲友以及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人的礼物、钱财、有价证券或者接受他们的吃请;不准在发案单位报销开支、接受礼品。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存、私分、调换和外借暂扣款物。

  ***1:《初步核实呈批表》样式.docx

  ***2:《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格式.docx

  ***3:《立案呈批报告》格式.docx

  ***4:《立案决定书》样式.docx

  ***5:《调查方案》格式.docx

  ***6: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样式.docx

  ***7:监察机关《调查笔录》样式.docx

  ***8:《自行书写交代、证明、反映材料》格式.docx

  ***9:《纪律检查建议书》格式.docx

  ***10:《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格式.docx

  ***11:案件《调查报告》格式.docx

  ***12:《暂扣款物登记表》样式.docx

  ***13:《移送审理登记表》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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