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科、所、队:
我局制定了《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2016年6月16日
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证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林业、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各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一)负责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依法查处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依法查处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依法查处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及其它应当由教育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执法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4、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5、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6、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7、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8、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9、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
10、深圳市公厕管理办法
11、生猪屠宰条例
12、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1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1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5、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16、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7、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18、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19、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
2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1、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2、深圳市燃气条例
2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5、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6、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8、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29、幼儿园管理条例
30、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31、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32、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3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34、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7、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38、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39、森林防火条例
40、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4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44、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45、广东省植物检测实施办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47、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48、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50、森林采伐更新办法;
51、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52、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53、广东省公路条例
54、风景名胜区条例
5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责任单位:全区各街道执法队
(二)对全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对各街道执法队效能和业务考评;转办处理对街道综合执法业务范围内的信访投诉;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和跨街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执法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2、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过程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区城管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三)负责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对综合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用进行调查研究;对各街道执法队的案件处理进行指导、规范、审查;对各街道执法队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协调处理;负责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的应诉;办理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负责全区综合执法人员的法律及业务培训;负责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
责任单位:法制科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城管综合执法领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经常听取副局长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指导全局执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在规定范围内的执法文书,对本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行政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或实施方案;
3、协助局长组建高素质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
4、协助局长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
5、经常听取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各责任单位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负责。
4、对办理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执行处理决定。对本局其他执法人员做出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指导和监督。
5、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复议、诉讼案件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根据局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4、在执法工作和办理案件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本局办理案件及执法行为负责。
5、对符合现场处罚规定的案件实施现场处罚。
6、负责制作执法文书且使用文书规范。整理归档已办完的案卷,做到齐全整齐。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局(办)办公室(秘书科)应当每半年组织梳理本局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doc
2.龙岗区城管(执法)局“三定”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