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安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10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统计核销的公示
10月10日8时42分许,龙岗区园山街道金源路21号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我局已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综合统计直报系统,并成立事故调查组立案调查。
经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事故核销程序规定,我局拟对该起事故进行统计核销,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1日。公示期间,如对该起事故统计核销有异议或意见,请以书面或来电形式反馈至龙岗区安监局(联系人:郭润洲,地址:龙岗区清林中路海关大厦东座1536室,电话:28949733,传真:28949733)。
***:《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10·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5日
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10·10”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0月10日8时42分左右,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金源路21号的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人在事故中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493号)及《龙岗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试行)》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委托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区总工会、龙岗公安分局、园山街道办组成的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10·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龙岗区检察院参加,组长由区安监局局长刘少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安监局副局长高健同志和区监察局派驻第三纪检组副组长胡鹏同志担任,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7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社区金源路21号2栋,法定代表人为胡文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9A,公司主要从事门窗生产制造业务,员工数量不确定,活多的时候有10多名,活较少时就只有4、5名员工。公司有2名股东,分别是周连连和胡文军,各占公司55%和45%的股份。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0月10日早上8点30分左右,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油漆工黄海豹和周畅两个人在公司1楼厂房外边的棚子下干活,突然听到身边不远处有重物掉下来的声音,发现是有个人从棚子上掉了下来,躺在地面上,一动不动,耳朵出血,身旁还有一些棚顶采光瓦的碎片,在其正上方的棚子破了个洞。黄海豹和周畅见状后立即呼叫在1楼厂房里面干活的工友出来,工友们都跑到了事发现场查看,还到公司宿舍通知公司股东周连连和胡文军,周连连和胡文军两人马上赶到现场,发现掉下来的正是自己的亲戚胡军根。周连连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说要20分钟后才能赶到,胡文军认为时间等不及了,于是自己***送胡军根到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抢救。胡军根送到医院,在医院抢救了45分钟后,因抢救无效死亡。9时50分许,荷坳派出所接到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报警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工作。
(二)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胡军根,男,汉族,1978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362****97808******,江西吉水人。
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已与死者胡军根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事故善后赔偿已得到妥善解决。
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于2017年10月10日8时42分左右。事故发生后,公司股东周连连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因认为时间等不及,公司另一个股东胡文军***直接将胡军根送到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抢救。9时50分许,荷坳派出所接到医院报警电话后,立即抵达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16时30分左右,区安监局接到区总值班室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封。10月11日,区政府成立了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10·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由于事故发生区域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且事发时无目击人,胡军根高坠原因无从得知。
安监部门也对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股东周连连、胡文军,员工黄海豹、周畅等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询问笔录反映,死者胡军根当时可能在二楼窗户边玩手机,手机不小心掉到了铁皮棚上面,于是他爬出窗户下到铁皮棚顶捡手机,不慎踩破采光瓦从棚子上掉下来的。
死者胡军根在之前有在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做油漆工(油漆工的工作场地为公司1楼厂房外边空地),之后离开了公司。今年3月份又回来公司做油漆工,不过在9月底他就辞职不干了。死者胡军根在国庆中秋节回老家去了,过节后他又回到公司,但没有在公司干活。因为是股东周连连和胡文军的亲戚,所以胡军根暂时还住在公司宿舍里。且公司二楼一直空置,并无生产经营活动。
(二)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第二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指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胡军根(非公司员工)在公司2楼(并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工作场所)高处坠落,因此并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为: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10·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鉴于本起事故属非生产安全事故,建议销案。
深圳市御匠铜门有限公司“10·10”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