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经研究,我局定于2011年8月1日起对龙岗区范围内物业承接查验实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二、备案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天内,持上述文件和《龙岗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书》前来我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时限
我局在收到备案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回执。
特此通知。
***:龙岗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书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