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安区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我区产业竞争力,区政府设立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突出重点。
第三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和调整各项资助政策;涉及财政资金资助的,应明确财政资金资助的具体范围、对象、条件、标准、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办法,并经区政府批准。未经区政府批准的资助政策,不得作为专项资金支出的依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一个部门对外,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宝安区一门式一网式“两个100%”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委托区政务服务局统一受理(受理地点: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梳理分办。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原则,主要根据项目发展前景及对区财政的贡献、社会效益等情况,采取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批准等办法确定资助对象。
第六条 除操作规程另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对企业每年总资助额度不得超出其上年度的纳税总额(含减免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处于初创期(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的科技或出口型小微企业、当年落户我区的重点引进企业除外。对企业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给予的奖励不受此限制。
专项资金对个人和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的资助不受纳税额限制。
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因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政策规定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二章 资助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区先驱型企业、五类百强企业、纳入区龙头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上市企业、创新成长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商贸、金融、现代物流业、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社会机构、其他组织(以下一律简称“单位”)和个人,相关操作规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除相关操作规程特别规定外,申请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宝安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 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二)除相关操作规程特别规定外,申请个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
2. 无宝安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第九条 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投资项目,可申报、享受我区产业资助政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
(一)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三)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自接受处罚之日起或自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之日起未满2年的;
(四)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五)其他区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无偿资助指财政资金无偿支付给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资助需具备的具体条件、适用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按区政府批准的政策规定及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成立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方向,审议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组织制定并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按权限审议或审定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审议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由分管产业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区财政、法制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区投资推广署、教育局、人力资源局、职业训练局、发展研究中心和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拟定专项资金资助方向和组织统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三)组织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四)督促、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领导小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六)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会项目的拟资助安排计划进行形式审查;
(七)针对同一企业获得多个部门项目资助的情况,核实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的纳税总额(含减免税);
(八)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明确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资助条件及标准,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核、评审和社会公示,审核项目,提出资助项目安排计划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五)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组织开展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六)核实本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的纳税总额(含减免税);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区政务服务局作为专项资金一站式服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设置综合咨询窗口,向申请对象提供区业务主管部门的咨询电话及相关资金申报指南信息;
(二)设置对外办事窗口,对照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资金申请材料清单,统一接收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
(三)对接收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梳理分办;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三)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四)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综合平衡。
收支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于每年3月底前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单个业务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追加专项资金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批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涉及跨部门调整年度资金收支计划,但不突破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需追加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具体项目申报要求,按照区政府产业资助政策具体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组织申报。申报指南应包括核定条件、申请材料、申报截止时间、核定时间、核定程序等内容,并在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发布。
第二十五条 区政务服务局按照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根据申报项目的操作规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核对不一致或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资料;资料齐备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并建立电子和书面档案,将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资料转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核查。
第二十六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内,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有关管理规定及以下要求对项目进行实质性核查:
(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区业务主管部门须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根据需要,组织进行项目实地考察。
(三)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办法应按程序报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批或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四)对涉及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指标,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经济鉴证。
第二十七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经核查通过的项目,应提出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应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对项目是否存在不予安排资助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业务主管部门反馈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明确是否建议资助,若相关部门未给予明确意见,则视为同意资助。
除操作规程另有规定外,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的反馈意见,对资助项目进行筛查,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包括拟资助对象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助金额、禁止资助情形、区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对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二)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按以下层级审定:
1.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报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2.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对于由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年度计划内展会等经贸活动,应按经审定的年度收支计划内容制定活动具体支出明细,支出明细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先按活动进度拨付资金,待活动结项后按实际支出金额提出支出安排计划并按本条款程序核定;对于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由我区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年度计划外展会或者在年度收支计划审定前举办的展会等经贸活动,可先按区委区政府有关批示明确预定的金额进行拨付,再将有关的支出安排计划按本条款程序核定。
(三)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相关部门收齐拨款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符合上级财政资金资助范围时,区业务主管部门应鼓励和协助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争取上级补助。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因申报单位或个人原因超过1年仍未按规定办妥拨款手续的,原资金安排计划自动失效,且不再受理同一项目的重新申报。
第三十二条 对事前资助项目及对资金使用有明确要求或涉及配套资金的项目,应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济鉴证,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以确保专款专用。
各类资金使用合同格式文本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按规定报区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资助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确保档案完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年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绩效再评价,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区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管理进行行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和监察局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加强沟通,涉及专项资金的财政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和监察报告或决定,应当相互抄送。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按规定使用政府资助资金并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及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追回涉及违规的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可按照实际需要调整支出范围,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报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区业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资金管理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不得与《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冲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