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林高科技有限公司1027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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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7日发表
2017年10月27日,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东林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对该公司处以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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