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根据《条例》第九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有关规定继续缴交。未按照规定缴交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对至今仍未按照规定缴交的建设单位,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九十一条规定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经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后拒不履行的,由区主管部门按应交款项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下称日常维修金)交存工作,根据《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第十条,请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对拒不履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我局将把有关企业上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通过市物业管理网络信用平台载入诚信档案,且在两年内不予出具“出省诚信经营证明”;市物业管理协会将按照自律性监管制度对其进行制裁,并在物业优秀项目自评、综合实力评比等活动中予以必要限制(详见深建规【2014】2号)。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我局将按照《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严格执法。
专此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