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关于大梅沙户外文体广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012年4月24日至5月14日,我局对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梅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梅沙街道办)送审的大梅沙户外文体广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实施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审计过程中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及合同等资料。根据有关审计准则,梅沙街道办对其提供予审计机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基本情况
大梅沙户外文体广场工程属固本强基项目,经深发改〔2007〕2237号、深盐发改〔2007〕158号、深盐发改〔2008〕202号文批准立项,计划投资93.91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50万元、区财政43.919万元,项目建设单位是梅沙街道办。工程2007年11月20日开工,2008年3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
(一)审计结果
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金额为870,239.34元。经审计,审定金额为869,973.04元,核减266.30元,核减率0.03%,详见***。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在投资计划执行方面,该项目计划投资93.919万元,实际投资87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未按规定时限报审竣工决算
本工程于2008年3月13日竣工,建设单位于2012年4月10日报审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资料”的规定不符。
建设单位今后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整理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