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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驻区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4日发表  

  (2006年5月29日) 

  现将《罗湖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驻区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及驻区各工作部门职之所系,责之所在。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及驻区各工作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按照《职责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及驻区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及驻区各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依照《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要求,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罗湖公安分局、罗湖工商分局、罗湖质 监分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等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区、街道、企业三级严密有序的监管网络。

  四、区安监局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依法做好全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理顺各层次的管理职责,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并加以落实。

  五、区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参照《职责规定》制定本工作部门(含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逐级落实到基层,杜绝安全生产监管真空和漏洞。

  七、本《职责规定》中所指的主体责任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监管责任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管理责任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领导责任是指政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 

  罗湖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驻区工作部门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与特点,为明确各工作部门安全管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良性互动、齐抓共管”的大安全管理格局,“夯实基层基础,增强城区软实力”,进一步抓好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特制定本规定。

  一、街道办事处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规定所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本辖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承担安全综合管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根据区政府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年度安全管理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企业、物业管理公司、集体股份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区政府明确由本辖区管辖的其他企业抓好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协助各单位、企业做好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及员工培训工作;负责与机关挂(驻)点单位沟通,安排挂(驻)点单位参与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生产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各专项安全整治活动,协助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治;对辖区内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权范围或重特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安全管理信息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当本辖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案;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按权限负责对事故的批复结案;组织、参与街道办事处及职能、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治活动,并予以业务指导;负责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组织、指导安全宣传教育,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特种作业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等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监督企业做好员工岗位培训,逐步消除特种工无证作业行为,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生产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多发企业等重点单位进行监控和隐患监督整治,承担安全监管责任。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按照《罗湖区三防抢险救灾预案》,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的三防、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检查、整改;责令有关部门下令有关单位停止高空及户外危险作业。

  (五)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依照区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清理整治无证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府〔2005〕22号)要求,负责对无证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类企业,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 、区贸工局(旅游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在职权职能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目的设立实施行政许可,严禁引进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督促全区商业、批发零售业、拍卖业、旧货商品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区

  (四)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生产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负责对监管的各类企业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控和隐患监督整治,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五)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2005〕22号文件规定,对无证经营的酒店宾馆、大型市场、大型农批市场、肉类加工销售、美发美容、桑拿、沐足、导游、旅行社、废品收购站等负责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四、区建筑工务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代表区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所承担建筑项目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责,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主体责任;依照《罗湖区三防抢险救灾预案》分工,负责永久地质灾害的治理。

  (二)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三)在招投标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监督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水库、水源工程等行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依照《罗湖区三防抢险救灾预案》分工,拆除边坡危楼;依照《深圳市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考核标准》,负责村内绿化、户外设施的清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04〕190号),负责对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的强制拆除,并承担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森林防火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火灾的扑救等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求援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责任;负责全区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制定防汛防风预案,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情况,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四)负责对有关户外广告、临时摆卖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对户外广告装卸安全事故进行查处;负责清理乱摆卖黑燃气;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五)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2005〕22号文规定,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负责对流动摊点、乱摆卖、私设屠宰场(点)、屠宰禽畜、无证照经营的医疗所(站)依法予以查处。

  六、区房屋租赁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信息通报管理,依法对租赁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时督促业主整治或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整治。

  (二)负责做好出租屋的安全管理指导工作;及时督促系统管理员搜集租赁房屋的安全隐患。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七、区建设局(住宅局、民防办)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牵头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起草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监管责任。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二)依照《罗湖区三防抢险救灾预案》分工,负责检测边坡的稳定;依照《深圳市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考核标准》,负责村民住宅楼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深府办〔2005〕19号)规定,负责危险房屋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并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三)组织对建设、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住宅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负责辖区预防燃气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及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使用燃气的安全检查工作,强化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四)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 〔2005〕22号文规定,负责组织对无证从事燃气销售、充装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八、区教育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组织制订全区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参与教育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罗湖辖区内(包括民办类)的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非直属学校(幼儿园) 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各类集体活动,并承担领导责任;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全区校巴、园巴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午托班的监管按市里相关文件执行);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2005〕22号文规定,对无证经营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负责查处。

  九、区卫生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全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区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各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质量安全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及化妆品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负责全区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改善劳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幼儿园)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卫生标准的实施,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 〔2005〕22号文规定,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饮食店、酒楼进行取缔。

  十、区文化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督促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负责督促印刷出版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管理责任;负责督促检查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积极参与消防、安监等部门组织对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监管范围内相关单位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2005〕22号文规定,对无证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含网吧、游戏室、录像放映室、演出和娱乐、音像制品、出版等)负责查处。

  十一、区环保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负责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三)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2005〕22号文规定,对不符合环保审批条件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查处。

  十二、区体育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定全区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区体育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大型体育竞赛活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溜冰场、台球馆、乒乓球馆、羽毛球馆等经营性的体育运动场馆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清除;负责全区社区健康路径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健康路径的维修保养和安全隐患整治。

  (三)负责协调并参与对无证照经营的体育运动场所进行查处;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十三、区科技局(信息中心)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全区所管辖的科研基地、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结合《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开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区政府投资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督促检查,负责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区劳动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全区职业技能训练(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把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知识纳入培训教育的内容,并承担管理责任。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二)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并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三)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2005〕22号文规定,对无证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负责查处,并依法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十五、区民政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建立并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三)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六、区发展和改革局

  (一)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制定相关规划、计划时,应当考虑项目安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承担管理责任。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七、罗湖公安分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应组织、配合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剧毒化学品、废品收购站等监管职责内的各项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业务上给予指导;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二)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剧毒化学品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安全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负责对辖区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单位进行监控和隐患监督整治,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三)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依照罗府〔2005〕22号文规定,对无证经营的酒店宾馆、大型商场、大型农批市场、肉类加工销售、美发美容、桑拿、沐足、导游、旅行社、废品收购站、剧毒危险化学品、公共娱乐场所(含网吧、游戏室、录像放映室、演出和娱乐、音像制品、出版等)负责查处;积极协助相关安全生产执法单位对安全生产肇事者采取法律措施,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

  十八、罗湖消防大队、市消防特勤大队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规定所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组织、配合分管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业务上给予指导;提供和互换分管辖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二)及时处理分管辖区各单位报告的各类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负责对分管辖区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监控和隐患监督整治,承担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做好分管辖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辖区单位、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报警、自救、逃生技能。

  (四)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2005〕22号文规定,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未经消防验收和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经营单位负责查处。

  十九、罗湖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及时处理分管辖区各单位报告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负责对分管辖区道路交通重点单位、点、段进行监控和隐患整治,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三)负责制订所管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管责任;组织、配合分管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行业行政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业务上给予指导;提供和互换分管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二十、罗湖工商分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督促对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承担监管责任;依照《深圳市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考核标准》,负责广告招牌整治。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对商业门店、美容美发、足浴、健身场馆、宾馆、酒楼、废品收购站、小旅馆、小招待所、食品加工厂(场)、网吧等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和整治工作,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三)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2005〕22号文规定,对有证无照和没有进行前置审批的一般性无照经营户进行查处;对无证照经营的商业门店、美容美发、沐足、健身场所等依法予以取缔。

  二十一、罗湖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订全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对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2005〕22号文规定,对使用未经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工场(厂)依法取缔。

  二十二、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结合罗湖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预案;协调交通运输行业重大突发事件(不含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及时处理罗湖辖区各单位报告的生产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对监管的各类企业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控和隐患监督整治,承担安全监管责任;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三)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2005〕22号文规定,对无证经营的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培训、清洗保养、维修厂(站)点、停车场负责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三、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罗湖管理处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的经费提取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负责管理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伤事故多发企业的安全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教育;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二十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建立并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处理辖区各单位报告的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相关单位依时回复隐患整治情况或结果;提供和互换安全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三)按照行政许可职责有关规定,把好审查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罗府〔2005〕22号文规定,对少数民族人员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协调查处;对未经许可设立的佛庙道观火烛香堂依法取缔。

  二十五、区工业园管理局

  (一)依据辖区管理原则,接受辖区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六、区应急指挥中心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全区重大突发事件预案的制定和有关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全区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致力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

  (三)掌握全区应急物资的分布,编制全区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拟定全区应急专用物资保障方案、应急装备器材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区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救灾、战备物资的紧急调度,保障各项物资及时供应到位,并依责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七、区财政局

  (一)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际需要,解决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活动经费,确保区级安全管理资金及时到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八、区司法局

  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区相关部门制定安全管理政策法规。

  二十九、区人事局

  (一)在履行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区审计局

  负责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入、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一、区监察局

  (一)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重特大事故调查过程中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二、区政府和其他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三、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工作,或难以落实负责部门的,由区安委办呈请区领导确定牵头负责部门。

  三十四、本规定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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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08:01:2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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