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令第271号)、《***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2年12月12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出台背景

  民政部介绍,截至2012年9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7385.4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4%,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有些地方低保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存在“骗保”、“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2009年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有194个区县向不符合条件的6.29万户家庭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3.3亿元,其中不少“低保户”有登记企业、车辆或2套以上住房。 

  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令第271号)、《***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七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1]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 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第七章 资金发放

  第三十条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三十一条 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第八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9 03:29:24重新编辑
观兰(澜)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竹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桂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新田新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松元向西新围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富莱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哈飞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福民福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桂花村庙溪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库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锦鲤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大水坑桔黄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福民田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马坜村新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中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中心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中心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中心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富士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新田村君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横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供销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富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君子布菱屋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松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伯公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大水坑梁相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SCJ2013015汕头市地方志办公室汕头市志19792000印刷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2. 市地震局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
  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6 23:12:45
  4. 关于汕头市市直2021年第五批就业创业补贴的公示
  5. 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6. 汕汾路春源工业村平交口改造工程
  7. 市教育局深入学习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一次全会精神
  8. 汕头君华海逸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君华海逸酒店二期工程(公寓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事项批前征询意见公示
  9. 企业营销的裤头方免费讲座启事
  10. 新华社报道广东汕头民间投资稳定增长的秘诀
  11. 汕头市审计局下属事业单位计算机审计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12. 潮南区省级第三批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项目东仙社区
  13. 市领导孙光辉带队检查督导澄海区创文强管工作
  14. 广东省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2013年汕头市潮阳区(一般碳汇)造林项目(项目编号PZH013B025)的中标公告
  15. 潮南区委书记张学龙区长陈俊峰出席全区经济形势分析会
  16. 团市委召开市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学习会
  17. SCJ2017010汕头市公安局警卫勤务综合应用系统建设竞争性谈判采购
  18.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到市商务局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调研
  19. 汕头市实验学校教室办公桌椅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2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1013115244
  21.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暖心社保在您身边社保业务现场咨询活动
  22. 汕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公告汕公资地2020***号(CY)
  2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15:32
  24.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司法局转发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5. 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告
  26. 汕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公告汕公资地201818号(H)
  27. 汕头综合保税区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道路建设部分(一期)监理
  28. 关于汕头市初创企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公示
  29. 练江海门湾桥闸断面达标保障技术支撑监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30. 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莅潮南区调研
  31. (南澳县人民医院)(南澳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32. 潮南区最美创文人赵元廷先进事迹在全市报告会作报告
  33. 我市召开全市水利工作会议部署推进民生水利工作
  34. 关于汕头市高级技工学校公共实训基地配套设备(SCX2016009)询价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
  35. 海滨长廊(同益路华侨公园)照明设施修复项目中标公告
  36. 汕头市潮南区峡晖中学多媒体平台(CNC2014xjNO05)询价采购公告
  37. 关注美国一州现首例狗感染新冠病毒事例专家几乎不传染人
  38. 潮南区召开上报练江流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计划会议
  39. 潮汕路(金砂西路金湖路)路面改造及环境提升工程施工监理
  40. 汕头市实验学校参加2019年汕头市中高端人才专场招聘会(汕头地区)公开招聘面试成绩合格人选和入围体检人选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41. 2022年第5期每周空气质量点评及预报
  42. 融媒体指挥中心技术系统建设招标公告
  43. 汕头市2007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44. 2017年第46期空气质量点评及预报
  45. 汕头市潮南区成田西岐学校学生课桌椅及教学设备等
  46.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汕头市商务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培育高端装备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47. 汕头全力打造海丝重要门户
  48. 关于汕头市市直2021就业补贴的公示
  4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6231239
  50. 市商务局领导带队检查丝绸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51. 潮南区区长陈俊峰会见泰国知名侨领李光隆先生
  52.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多媒体教室设备和办公设备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53. 全球战疫全球累计确诊逾934万拉丁美洲死亡病例超10万
  54. 市委党校边坡支护加固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第二次)成交公告
  55.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室内装修工程(八至九层ICU手术室)
  56. 汕头市澄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招标中标结果公告
  57. 汕头工艺美术学校开展艺术家设计师进校园系列活动积极促进专业内涵建设
  58. 中央纪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组长胡玉敏莅汕调研
  59. 汕头市民政局无捻提花枕巾纯棉男背心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SCGZB201010)的成交公告
  60. 汕公资地20169(H)号汕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公告
  61. 护堤路(杏花路公元厂)拓宽改造工程岐山片上盖物拆除项目成交公告
  6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7 12:14:38
  63. 关于对黄桂烽等16位新引进人才申领博(硕)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补助的公示
  64.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府〔2017〕80号)
  65. 新津路(泰山路至沈海高速)北侧机动车道泰山路(浦江路至汕汾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交通管制通告
  66. 2021年第41期每周空气质量点评及预报
  67. 关于汕头市潮阳区2016年省级绿化美化示范村苗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ZH016B049)评分分值调整的公告
  68. 市城管委特邀考核团给城管工作评分
  6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6-19 05:56:39
  70. 广东省汕头市海门田心湾南侧海域JH2205区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前公示
  71. 市食品药监局切实加强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72. SCG2015007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房托管租赁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论证会信息公告
  73. 龙湖区召开创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工作推进会
  74. 汕头市潮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竞价成交公告汕潮南公资地成告20225号
  75. 汕头市珠港区收购用地围墙工程(采购编号HSCGZB201305)的成交公告
  76. 厦门将对外地车辆禁限行管控交警提醒规定期限内如确需驾车请绕道指定路段
  77.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综合信息化建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78. 汕头高新区(西片区)学成路道路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评标结果公示
  7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1013115242
  80. 濠江区乡村振兴示范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81.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6231241
  82. 濠江区广澳渔港后江避风塘抢险救灾工程(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83. 关于汕头市潮阳城区龙井十斗围垃圾压缩站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SKST16093)中标公告的更正公告
  84. 汕头口岸严防俄罗斯炭疽疫情传入
  85. 汕头市澄海区学校计算机室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86. 汕头市城市节水中长期总体规划编制项目(PZH016A017)综合评分法的中标公告
  87.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结果的公告汕住建公告〔2015〕1号
  88. 汕头市金平区民政局采购民政公共服务能力购买服务单一来源文件公告
  89. 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人民政府教学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SKST15031)的中标公告
  90. 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91. 省卫计委莅汕督导基本公卫工作
  92. 南澳县环城西路(国道G539连接线二期)道路建设与景观配套工程施工监理
  93. 龙湖区渡口渡船视频监控信息系统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PZH013B052)公开招标公告
  94. 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支出今年将超3900亿元
  9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7 07:01:03
  96. 汕头市百村示范整治规划——龙湖区外砂镇蓬中村征询意见公示
  97. 龙湖区龙祥街道如龙社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第二次
  98. 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9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6 23:12:41
  100. 汕头市质计所2017年计量基标准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