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
昨日,香洲区法院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均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是累犯。
通过微信贩卖***
2018年11月16日,何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秦某,约定以500元向秦某购买一小包***,另支付交通费100元让秦某送货***。秦某收钱后,安排他人将一小包***送至市体育中心附近一空地处,何某遂到该处收取了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1克)。同年11月20日,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香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加上其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秦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开心水”伪装成香烟
2018年12月21日晚,购毒人员张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林某,欲以3000元购买2小袋“开心水”。当晚22时许,林某与张某在香洲区前山某小区负二层电梯口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在林某身上查获黑色手机一部和毒资3000元,在张某身上查获用烟盒装好的疑似毒品“开心水”2小袋(净重2.88克)。在林某居住的前山某小区搜获疑似毒品“开心水”3小袋(净重4.07克)。经鉴定,以上“开心水”均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和硝甲西泮成分。
香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此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小区内交易毒品人赃并获
2019年4月2日15时许,购毒人员马某与被告人张某微信联系购毒事宜,约定一袋***1000元。次日13时,张某携带一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43克)来到香洲区某小区内广场,与马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
香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香洲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