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类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建筑类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8日
珠海市建筑类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申报材料
(一)报审资料要求
整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简化需要提交的资料文件,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次性收件,一次性审批”。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珠海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
5.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预审意见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6.设计方案图纸文件二套(A3图册)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份:
(1)方案编制深度按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2)总平面图比例为1:500或1:1000,须绘制满足测绘规范的现状地形图上;
(3)需提交日照分析资料、绿建设计专篇、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4)根据项目情况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7.有效计划立项批文(政府投资类项目);
8.属于城市更新项目的,需提交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批文;属危房拆建的项目,需提交具有房屋鉴定资质机构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属于改、扩建的项目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需提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相关行业管理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文件;
9.项目报审承诺书。
(二)容缺审批资料
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符合容缺审批要求的资料,可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一)审查依据
1.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划管理内容。
2.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作为设计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二)审查范围
1.建筑工程的规划许可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划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建筑布局形式、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日照分析、建筑高度、建筑面宽、地坪标高、车行出入口位置、围墙、公共配套设施等;
(2)建筑单体:规划平面布局、规划使用功能、建筑立面、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屋顶等;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总建设规模、地上建设规模、地下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停车位等;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其他规划管理内容。
2.规划报建的建筑施工图纸的其余内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负责审查。
四、审批程序
(一)设计方案审查采取并联审批程序
1.设计方案审查采取并联审批程序,按《珠海市建筑类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地名命名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各部门专业审查,可与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同时进行,不以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作为审查前置条件。
(二)免于设计方案审查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2.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三)方案发证项目范围
1.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在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经公示程序后可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带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不变更原方案的,可免于方案审核,经公示程序后可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范围
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情形,可免于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审。
五、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外的领域,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信任审批和告知承诺制。
(一)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设计方案时需出具书面承诺书,对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指标真实性、设计图文一致性负责。
(二)方案审批信用承诺制
1.建设单位报审设计方案时,书面承诺符合其他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作为有条件批准方案的依据。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2.对于建设项目涉及对自身及周边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日照、视线、通风、交通、日常使用可能产生影响的,受影响建筑物的业主可自行承诺承担建设项目引致的风险和后果,建设单位提供受影响业主书面承诺的,不需提供第三方证明作为方案审批依据。
(四)资料真实性和数据准确性责任
1.建设单位负责所提交书面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导致纠纷的,负责自行协调解决,自然资源部门不负责复核上述资料。
2.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自行负责对所提供的报审图纸和资料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校核,并承担因真实性、准确性产生的全部责任。
3.设计方案存在以下情形的,审批部门可终止审理或撤销许可,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按《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经济责任,并纳入有关信用体系记录:
(1)存在报审资料不真实或者有任何虚报、瞒报、造假等情况;
(2)存在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3)违反用地规划条件以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规定的;
(4)故意预留违法加建、改变建筑功能的相关构造及设施,造成建筑投入使用后违法加建、改变建筑功能现象的。
六、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审批部门可依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程序性审批,完成技术审查后,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技术审查意见开展下一环节工作,相关审批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七、加强批后监督管理
加大项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条件核实内容以规划许可审批内容为准,其余内容不属于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有不诚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经济责任,并纳入有关信用体系记录。
八、其他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