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府办〔2014〕1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珠海供电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珠海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
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行为,明确供配电设施维护责任,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获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管理。
第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其他住宅项目以及住宅公共配套设施,不包括个人自建房。
住宅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住宅物业的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风机和消防设施,配套的医疗卫生所(室)、物业、社区用房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具有独立产权的单个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规划部门批复的住宅项目设计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住规建、价格、财政、审计、科工贸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在项目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合同》后,由供电企业负责组织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以及供配电设施资产接收后的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确保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障住宅项目业主正常用电、安全用电。
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协调并提供外线建设路径,负责按照经供电企业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建设并提供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用房和电缆沟道。
第二章 建设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单个业主住宅、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具有独立产权的单个设施计量装置(表箱和电表),及其他住宅公共低压配套设施干线末端总开关。用电负荷在100千瓦及以上具有独立产权的单个设施的供配电设施及住宅公共配套设施自备应急电源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建设。
第九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高压线路、变配电站、低压线路、设备基础、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等。工程内容不包括:施工用电建设、配电房土建(包括通风、防排水等设施建设)、小区内电缆管沟建设等。
第十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住宅单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含120平方米)按6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含150平方米)按8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60瓦/平方米配置。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用房一般按80-100瓦/平方米配置,小型商业类用房按100-120瓦/平方米配置,车库类用房按40瓦/平方米配置。
第十一条 因特殊需要供电容量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或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报装施工用电后,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缴费标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配电房设置;供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周期和供电时间;按照合格图纸要求建设的电缆沟、配电房等设施的交付时间;因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的工程费用差价;双方未能按合同执行的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参与规划部门组织的新建住宅项目总平面方案评审,对住宅项目预留及配套建设的配电房、电表间、电线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提出意见。
住宅项目小区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审核。住宅项目小区外部的供电线路路径规划和建设由供电企业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等有关规定,对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中应当招标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项目实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负责对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进行管理,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实施供电方案制定、工程设计资料审核、设备到货验收、工程检验等,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为供电企业进行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第十七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宅工程竣工检验备案时一并办理备案。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3个月后,由供电企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该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第四章 建设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确定,在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合同》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缴纳。供电企业收到全部应缴款项后,应开具相应***,并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费计入住宅项目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销售时将本建设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情况及资产移交、维护管理情况明确告知购房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成本制定。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应根据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变动情况,结合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由供电企业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用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前期准备(报建、可研、通道补偿等)、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电子化资料测录、移交、供配电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以及供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不得挪为他用。建设费用的收支应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在报装施工用电时,向供电企业提供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供电企业确定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金额。新建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按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当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建设维护费金额。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送电后30天内,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按平等自愿协商原则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项目居民用电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具有独立产权的单个设施直接抄表到户,并对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的供配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建设单位自行建设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运行维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办理资产移交后,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在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专用账户列支。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供电企业设备运行、检修维护规程,执行对产权所属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抢修、更新改造工作,保证供配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六条 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发生故障时,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应在《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在企业网站、营业网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确保新建住宅物业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专项用于新建住宅物业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建住宅物业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支情况报市价格、财政、审计部门,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尚未公布前,建设单位已向供电企业提出临时用电申请但尚未实施建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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