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方相关事宜的通知
珠财〔2018〕88号
全市各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的采购项目: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竞争性谈判基本流程
发布采购公告→②组建谈判小组→③谈判评审→④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⑤签订采购合同→⑥合同公告→⑦合同备案。
三、相关要求
1、参加谈判及报价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
2、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项目招标失败,采购单位可重新组织招标;如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为2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的,采购单位可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不限家数),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②供应商投标报名及专家评审情况;
③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④是否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或招标过程提出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
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的变更申请依法批准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组建谈判小组直接与参加投标的2家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2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并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谈判失败,采购单位应当重新发布采购公告,第二次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或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不足3家且达到2家的,采购单位可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不限家数),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两次发布采购谈判公告的证明材料;
②供应商谈判报名及专家评审情况;
③谈判小组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④是否有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或谈判过程提出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
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的变更申请依法批准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组建谈判小组直接与参加谈判的2家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2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并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对于依法变更为竞争性谈判(不限家数)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不再另行发布谈判公告,直接按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与相关供应商进行谈判。
5、两次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先后两次都只有同一供应商参与投标或谈判,采购单位可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两次发布采购招标公告或谈判公告的证明材料;
②供应商投标(谈判)报名及专家评审情况;
③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④是否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
⑤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相关资料。
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的变更申请依法批准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组建谈判小组直接与参加投标(谈判)的1家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1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并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此前印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7、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行政区(功能区)可参照执行,也可以依法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