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清场公告珠国土公告201339号)
因环山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和香洲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对环山路市政道路工程及周边受影响范围用地进行清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以及《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清场事项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和香洲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用地清场公告》(下称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二、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环山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图》,此次公告发布的用地位于南屏濂泉路南、北二路西北侧,用地面积为21452.33平方米(其中红线用地面积为20438.80平方米,蓝线用地面积为1013.53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见附图。
三、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按《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0〕6号)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用地范围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配合属地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征地拆迁工作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本公告刊登发布之日,由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相和拍照取证,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六、自公告刊登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月内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及补偿等工作的,根据《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或委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直接组织清理场地,其地上青苗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八、联系方式:
(一)南屏镇人民政府,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1号,联系电话:0756-8672063。
(二)市国土资源局香洲分局,地址:南屏镇坪岚路4号,联系电话:0756-8813123。
(三)香洲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地址: 香洲兴业路413号4楼,联系电话: 0756-2617736。
特此公告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