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宝安区开展非法畜禽养殖场清理清拆工作的通告
为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市通告》)和《2015年宝安区非法畜禽养殖场清理清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根据《市通告》相关规定,宝安区属畜禽养殖禁养区,在宝安区范围内禁止非法养殖畜禽。本通告发布后在宝安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二、根据《2015年宝安区非法畜禽养殖场清理清拆工作方案》要求,我区将对非法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未经批准擅自养殖畜禽的单位或个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将非法养殖的畜禽自行处理,逾期未按上述要求对非法养殖畜禽的行为自行处理的,将依法予以整治,并对非法养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中的畜禽是指养殖的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所称的畜禽养殖场,包括畜禽养殖专业户。
特此通告。
2015年宝安区非法畜禽养殖场清理清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