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海农渔水〔2014〕301号
ZBGS-2014-017
珠海农渔水〔2014〕301号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2014年8月7日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申报条件。申报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运行满1年以上,工商部门登记在册成员30个以上(含30个),有独立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二)产业(产品)优势明显。有较大的产业规模或有一定的专业特色,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
(三)生产技术规范。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或食品安全的要求,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拥有“三品二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中的一项以上(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园林花卉生产经营的合作社除外);
(四)运行机制完善。合作社章程规范、能够按章程进行二次分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设立成员账户,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
(五)健全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有会议记录,有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有完善的议事决策记录制度;
(六)服务能力较强。能够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场所与设施,能够定期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
对产业优势突出、成员增收明显、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二)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三)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四)“三品二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五)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或成员账户等);合作社的资产、经营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合作社直接向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核无误后,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评审年度的6月30日前报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第七条 评定办法。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对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在专家库抽取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选。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机构健全、服务规范、制度完善、绩效明显等方面进行评分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第八条 经评定的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给予授牌表彰,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 管理监测。对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认定后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一)报送基础材料。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的3个月内,将反映合作社发展变化的基础材料报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自评表(上述表格由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统一制发)。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的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经核查无误后,于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正式行文报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三)组织评价。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对合作社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抽查,提出评价意见。对评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经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称号。
第十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三)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已被评选为示范单位的合作社,发生以上行为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农渔水〔2012〕496号)同时废止。
***:1.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表
2.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表
***1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表 | |||
单位名称 | (盖章) | ||
单位地址 |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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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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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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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
| 产品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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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个) |
| 其中:农民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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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 出资成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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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示范基地种养殖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
| 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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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账户是否完整规范 |
| 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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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订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
| 是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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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提供农业投入品比例(按种苗、农资等主要投入品分别填列) |
|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户总销售量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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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技术培训期数及人次 |
| 标准化生产面积(或产量)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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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产品有否进超市 |
| 有否开展内部资金互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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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
| 财务公开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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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
| 上年盈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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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
| 剩余盈余分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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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比非成员人均 增收比例 |
|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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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
| 得过何种奖励、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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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农业 行政主管部 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专 家 组 评审意见 |
专家组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市海洋农渔和 水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2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表
合作社名称: 日期:
项目 | 内容 | 基础分值 | 得分 | ||
基础分 | 加分 | 综合分 | |||
机 构 健 全 37分 | 1.经工商登记、变更、年检,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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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税务登记,取得税务***,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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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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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银行基本账户,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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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合作社牌子,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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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固定办公场所,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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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内部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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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理(监)事会成员活动按章程执行,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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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成员30个(含30个)以上,得3分,每增加50个成员,加1分,最高加4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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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企事业、社团不超过成员总数5%,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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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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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向成员发放成员证,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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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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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成员账户记载股金、公积金、交易额,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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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成员入、退社按章程规定办理,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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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记录、签名,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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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信用记录良好,有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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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规 范 19分 | 18.有生产基地或服务基地,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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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拥有“三品二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中一项的,得6分,每增加一项加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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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统一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并实施,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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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总量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60%以上,且记录台帐完整,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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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每年为成员提供至少一次以上培训,一次的得2分,2次(含2次)以上,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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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有关技术、信息等服务。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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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为成员生产提供资金、担保服务,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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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完 善 29分 | 25.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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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管理、财务、分配制度上墙,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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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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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有开支审批、岗位职责、现金管理制度,得2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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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成员、非成员分开核算,报表齐全,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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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按规定及时上报报表,得2分,能按要求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数据的,加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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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有记录并经出席成员签名,得2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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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财务情况向成员公开,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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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有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得2分,年度计划、总结报区级农业部门的,加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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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合作社档案管理规范,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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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有安全工作制度,得2分,制度上墙,加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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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有盈余返还制度,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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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效 明 显 15分 | 37.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得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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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获得区级(含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得4分。获得省级加2分、获得国家级的加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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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比例不低于60%,得3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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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成员收入比非成员增20%以上,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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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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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