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调整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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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本局有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理顺我市劳动就业管理体制,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新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通知》(珠劳社〔2007〕1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栏港经济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通知》(珠劳社〔2007〕14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日起,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经济区负责本区区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全市在使用新《广东省劳动保障业务软件》系统和新版本《优惠证》的基础上,新发的《优惠证》编号统一调整为:市属:4404002xxxxx;香洲区:4404022xxxxx;斗门区:4404032xxxxx;金湾区:4404042xxxxx;万山区:4404052xxxxx;高新区:4404062xxxxx;:高栏港经济区4404072xxxxx。《优惠证》首页注明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失业来源” (如市属、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
二、香洲区和金湾区劳动保障局要认真清理原发放的属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经济区区属失业人员《优惠证》的有关资料,在4月30日前,将原发放的上述各功能区区属失业人员《优惠证》名单移送各功能区,移送后纳入相应功能区日常管理。对移交前已享受了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但未期满的失业人员,由管辖的功能区继续按规定负责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原香洲区和金湾区劳动保障局发放的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经济区区属失业人员的《优惠证》分别由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经济区负责年审,年审工作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劳社〔2005〕173号)执行。年审时在优惠证上分别注明“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经济区”字样,《优惠证》编号不作改变。
四、《优惠证》的具体发放工作按《关于印发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7〕6号)文件执行,同时请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经济区上报各区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的人员名单以便建立和分发省系统的使用帐户和密码。各发证机构在使用新系统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和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反映。技术方面: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联系人:刘平,电话:2128492;业务方面: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人:钟华耀,电话:2128733。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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