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宝安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告
为妥善解决宝安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95号)、《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区于2007年10月23日至26日期间已发布了通告,要求有关当事人在2007年12月15日前进行申报。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现再次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包括: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的未建土地(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非法买卖、租赁、合作建房等形式擅自转让的现状未建的土地)。
(二)不符合原村民居住用地政策的未建宅基地(指原村民一户一栋以外的现状未建宅基地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村民擅自转让的现状未建宅基地)。
(三)以下列形式确定应给予安排但尚未安排落实的用地:
1.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2.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3.市、区政府委托单位代政府成片统征土地,以补偿协议确定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经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按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审定同意安排的用地;
4.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以会议纪要形式或补偿协议方式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安排,经区领导小组按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审定同意安排的用地。
涉及的区政府会议纪要和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或补偿协议,指区政府成立之日起至《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发布之日(即2004年6月26日)止,区、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签发的会议纪要或签定的补偿协议。
(四)国土部门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但政府未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尚未收回的用地。
(五)2006年6月5日前已办理复工手续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用地。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涉及上述处理范围的用地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应在2007年12月15日前向用地所在辖区的街道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土地遗留办)提出申报,接受处理(申报材料清单及申报表格可到街道土地遗留办领取)。
三、受理申报后,将根据《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处理工作。
四、各街道土地遗留办受理申报的地点及联系电话(见下表)。
特此通告。
宝安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街道 街道土地遗留办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新安 新安国土大楼2楼 27859391
西乡 西乡国土大楼306室 27942013、27942012
福永 福永国土大楼402室 27396525、27331233
沙井 沙井街道办大楼1003室、1008室 27204190、27204217
松岗 松岗街道办大楼812室 27091152
石岩 石岩城建大楼204室 27608350
大浪 大浪街道行政服务大楼615室、609室 29671895、29672990
龙华 龙华城建大楼一楼 27745133、27741728
民治 民治街道办大楼5楼 81718033
观澜 观澜街道办大楼213室 2801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