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增城区正果镇119省道(正洋路293县道)污水管道完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19〕255号
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的《增城区正果镇119省道(正洋路-293 县道)污水管道完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增城区正果镇119省道(正洋路-293 县道)污水管道完善工程起点位于 119 省道正洋路口,终点位于 119 省道 293县道路口,截污范围主要为正果大道两侧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用户。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在截污服务范围内新建污水管主干管约 1306米,支管约960米,其中主干管管径为DN500,支管管径为DN300,主干管采用顶管,支管采用开挖直埋的方式埋设,并配套实施配套检查井、截污井、顶管工作井、顶管接收井、路面破除及修复等工程。同时在正果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围墙 300 米,厂区范围内池田涌两岸新建护垫护坡长 150米,高 6 米,厂区内危桥拆除重建,重建等级为小桥,长约 8 米,宽约6 米,垃圾压缩站新建专用污水收集 D219 无缝钢管约 250 米和提升泵一座。本项目周围敏感点包括附近村庄、医院、行政单位以及学校等。本项目总投资2219.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你府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水。不设施工营地;避免雨期作业,施工现场设置截洪沟、临时沉淀池等收集地表径流防止污染的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建筑施工用水的要求后回用于施工喷洒用水;闭水试验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排入市政管网,不外排;确保项目建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二)废气。施工期文明施工严格控制施工期开挖、运输、装卸等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排放。在沿线两侧居民等敏感点附近施工时,应加大洒水频次,做好围蔽,等措施减少扬尘的影响。施工期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
(三)噪声。施工期避免夜间和中午休息期间施工,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预先公告,避免扰民。施工过程应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安装隔声装置、设置隔声屏障、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等措施来降噪,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尽量远离居民住宅,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余泥、泥浆应按规定运至指定的受纳场,运输余泥渣土等的车辆应做好密封工作。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应注意清洁运输,防止沿途撒漏泥土,污染街道和公路,影响市容和交通。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理计划,将有关环保条款和责任纳入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提出明确环保监督要求,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府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府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 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