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从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从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镇(街)工作细则(试行)的
从府〔2004〕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从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章程》(试行)、《从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镇(街)工作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反映。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从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群众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在政府财政支持下,由本市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共同筹集合作医疗保障金,以互助共济的方式共同承担疾病住院费用。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支持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互助共济、社会统筹、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广州市及我市扶持的合作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用于参加人大病住院补助。
第三条 筹资标准和参加对象: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和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构成,每人每年按39元的标准筹集。其中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按实际参加人数计每年由广州市扶持每人14元,从化市扶持资金每人6元,各镇(街)扶持每人4元,个人每人每年交纳15元,必须本户家庭所有成员同时参加,与子女分居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其子女至少有一户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量力扶持农民个人出资部分。参加人员对象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所有村民,中途不能退出。
第四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享有以下权益:
1、住院费用报销:住院费用起付线为300元。住院费用在300元以上部分扣除自付费用后,在一级医院(即镇级或相当于镇级医院)住院,按50%的比例报销;在二级以上医院(从化市级医院或广州地区内的社保定点医院)住院,按40%比例报销。报销公式:报销金额=(总住院费用-自费部分-300元)×报销比例。
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限额不超过3000元,只报住院费,门诊费用不报销。报销项目包括:检查费用(每次住院检查费用累计镇级医院限额300元,市级以上医院限额500元)、药品费用(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治疗费用、基本床位费。报销按年度计,按住院日期计算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的住院费用先结算,必须在1月15日之前办理报销手续,12月31日之后的的住院费用放在下一年度处理。
2、下列费用不得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
(1)交通肇事、斗殴致伤、服毒、自杀、自残、酗酒、医疗事故、整容、美容、镶牙、产妇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家庭病床、职业病和违法乱纪等原因住院的医药费用。
(2)不按规定程序转诊的费用。
(3)非治疗性药物、自点药物和健康体检的费用。
(4)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筹资办法:每年10-11月份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交费期,由各村委会、村民小组按筹资标准负责向参加农户收取,并登记造册。各村的资金于11月下旬交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各镇街于12月上旬将本镇街资金(含本镇街扶持资金)汇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帐户。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本年度合作医疗报销有效期。没有按时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的农户,只能在下一个年度参加。
第六条 组织管理:市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市领导和卫生、财政、农业、民政、社保、发展计划局及各镇、街道办负责人组成,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市卫生局办公;同时成立由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各镇街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及管理办公室;各村委会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各级合作医疗经费由同级政府安排,不得在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第七条 报销手续办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凡在规定医院住院,并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镇街和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报告。如需到从化市外医院就医,需由本市镇级以上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交镇街农合办审批。当事人在办理出院手续后15日内,凭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和户口簿,到村委会填写《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呈批表》,由村委会初审,连同有关凭证交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本章程提出意见,经镇街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开具取款凭证,由当事人持取款凭证到当地指定的开户银行支取。每周的星期一(节假日暂停)为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日。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与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结算一次。
第八条 特困救助:在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外,市单独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对农村特困农户的医疗救助和调剂合作医疗保障金运作风险。该基金由广州市财政和从化市财政拨款解决,并接受社会捐赠。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的特困户,在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较大支付困难的,还可以另外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救助。
第九条 资金监督:农户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和各级政府支持、社会捐助的合作医疗资金,统一由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当年节余的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收支和报销情况,每季度向各镇街、村张榜公布一次,每年向市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报告一次。市审计局每年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审计一次。参加人如对资金使用情况有疑问,可随时向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查询并提出意见,如认为问题没有解决,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条 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资金补助的人员,一经查出,由市合作医疗主管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向当事人索回损失,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资助下、农户之间互相帮助的非营利公益事业,广大农户都应发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传统美德,积极、按时参加合作医疗,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既为自己,也为别人。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广泛组织、宣传、发动农户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的资金为参加人集体所有,量入为出,以收定支,保证参加人的平等权利。如果章程确定的报销标准不合理,可在下个年度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镇(街)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各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工作责任,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从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从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全市统筹,由市和镇(街)两级政府分级管理和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基层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以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本镇(街)农户参加合作医疗;
(三)负责组织和实施合作医疗收款、登记造册、发证工作;
(四)受理合作医疗报销、救助申请并进行审核,支付补助、救助资金;
(五)扶持特困户、贫困户参加合作医疗;
(六)对合作医疗予以资金支持。
第四条 各镇(街)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由镇长(办事处主任)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医疗办公室,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的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工作经费由各镇(街)安排。
第五条 各村委会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协助做好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筹资、登记、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要支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按本镇(街)参加合作医疗人数的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
第七条 农村合作医疗每年一次性筹资,每年10月份,各镇(街)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安排下一年度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11月份为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力量发动农户参加合作医疗。
第八条 在宣传发动工作中,要向农户发放宣传资料。收款后,即开具统一收据。并发放《合作医疗证》。禁止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及先垫资后收款等做法。参加人数一律以实际收款人数为准统计。
第九条 各镇(街)应帮助农村特困户、贫困户参加合作医疗。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由村集体或镇(街)财政资助,也可以发动社会力量帮助。
第十条 各镇(街)必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农户缴交的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镇(街)扶持资金汇入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帐户,同时向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送统计资料和名册。到期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再下一年度参加。
第十一条 各镇(街)在当地开设“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资金由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其支付情况,逐月预拨。指定的开户行必须按照市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的规定,凭合作医疗取款凭证支付现金,但不得高于合作医疗支付限额。
第十二条 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工作。要求参加人在住院后48小时内,由本人或亲友向镇(街)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办理出院手续后15天内,凭出院有关证明、***、费用清单和户口簿,到村委会填写《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呈批表》,由村委会初审后连同有关凭证交镇(街)农合办,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合作医疗章程规定,提出补助意见,经镇(街)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开具取款凭证,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到当地开户行支取。每月逢星期一(节假日暂停)为镇(街)合作医疗办理日。合作医疗经办人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有关凭证资料,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以备核查。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对镇(街)报销情况核查、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在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较大困难,并符合申请合作医疗救助基金条件的当事人,可向镇(街)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由镇(街)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对救助申请审批一次。市救助基金给当事人的救助款,由镇(街)代发。
第十四条 镇(街)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季度向镇(街)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汇报一次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每季度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在镇(街)和各村政务公开栏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镇(街)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电脑信息化管理后,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资金的收支情况,办理报销、统计和相关资料、信息查询等,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各镇(街)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必须及时完成有关资料的收集、录入,每月按要求向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上传数据。未实行电脑信息化管理前以报表形式统计上报。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列入镇(街)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内容,年终由市组织考评。对实现责任目标的镇(街)和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予以表彰;对违反合作医疗章程、不按规定执行合作医疗工作标准的镇(街),由市农村合作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对日常工作出现的问题,由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交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