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今年可期可期
昨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小编发现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下,加快推进公正监管已成为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而更令小编欣喜不已的是,加快起草《社会信用法》在2020年工作打算中赫然在目!
《社会信用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该法作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同时也是国家新型社会治理的核心支撑,相信源点信用的小伙伴们并不陌生,但对它早已望眼欲穿,相思成疾……
艰难、必要且紧急
2019年最热的词是“我太难了”,而对于全民关注的信用立法工作,更是难之又难。不论以联合奖惩为手段的应用场景,还是以信用承诺为切入的行业红黑名单认定,都或多或少存在立论基础或依据。
虽然有学者以公序良俗不应纳入法律体系为由反对信用立法,但在法律框架下鼓励以“轻”、“快”、“简”的信用体系服务经济、服务治理确实是新时期“新”改革的一种突破和尝试。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三年起草、一年审议通过”时间跨度之长,既体现了社会信用立法之严谨、审慎,也反映了社会信用立法的难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要求部署,围绕定位、定义、边界、权益、流程等标准立法的框架,政府、金融领域、法律专家、信用服务机构、失信对象和媒体都对中国信用立法给予了不同视角的不同声音,这些都是完善《社会信用法》必要的经历,也充分证明了当前各界对信用认知的差异以及立法的必要性,需要得到充分的推进和重视。
信用立法探索,一直在推进
2013年,***发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实现了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在国家法规方面零的突破。
2014年,***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纲要中提出“推进信用立法工作”。
至今,我国信用立法建设已取得一定成绩。
2014年8月***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四章录用部分第25条明确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2019年12月4日,***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等。
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中,涉及信用的条款虽然不多,总算在一部重要法律中有了信用的一席之地。
信用立法,地方先行
时间倒回至2012年1月1日,陕西省《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正式实施。
随后是各省市区信用立法的漫长探索,无锡和泰州冲在前列。
2016年3月1日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正式施行;2016年10月1日 《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正式施行。
2017年是地方信用立法元年。
2017年3月,湖北出台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河北的《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于9月28日表决通过;9月30日上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亦表决通过。
2017年10月1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
至此,已有5个省的信用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国前列。
自此,源点小编们发现地方信用立法像被上了加速器,飞快推进。截至2019年底,陕西、湖北、上海、浙江、河北,再加上之前的广东、贵州、辽宁……信用地方立法已然全域开花了。地方层面的先行先试,逐渐把信用立法的实践环境构建了起来。
众望所归,立法可期
信用立法,不仅是各地方部门的迫切需求,也是全社会的迫切需求,是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几年,全国“两会”的热点总离不开信用,2018年两会四川省高院院长王树江的《关于加快全国信用立法的议案》获得了近50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合署名,议案认为当前推动我国信用立法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而通过信用立法将有助于解决困扰法院良久的执行难问题,也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2018年5月,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规划》提出,要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信息归集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自此,信用立法有了国家级规划可依!
2018年5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言人孟玮表示,我国信用立法进程加快推进。目前,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均已形成初稿,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2018年6月6日,***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以诚信立身兴业。强调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项目归在第三类项目中,属于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对于这个结论,当时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失望,信用立法一步之遥,却遥不可及。
但是信用立法并没有被搁置,而是一直在推进。
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多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明确信用信息范围,规范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与应用,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确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内容与措施,加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制定社会信用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社会信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将积极推动信用工作立法。
愿《社会信用法》早日面世
在公开报道的2019年8月30日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主持召开的社会信用立法座谈会上,与会代表表示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社会各界立法意愿迫切,需要各地方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加快推动立法进程。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尤其是推进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我们也急需一部有关信用信息的法律,能够确定政务诚信的内容与边界,对全民诚信规定明确的法律界限与具体内容,有共同底线与原则,强制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必须遵守,能够适用于整个现代信用服务业。
当然,我们也知道其中之艰难,信用立法的主要目的、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信用权概念的界定等等,都是需要慎重再慎重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愿《社会信用法》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