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通告开江县关于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开江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告
(第2号)
2020年1月24日,全省全面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开江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通告如下。
一、依法采取控制性措施
(一)一律停止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营业性景区、电影院、游乐场、网吧、歌舞娱乐场所(KTV)、酒吧、洗浴场所、茶楼、茶馆、体育健身场馆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场所全面停止营业。
(三)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餐饮服务单位、乡厨和专业加工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野生动物加工、制售食品。
(四)四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宰杀活禽和从事野生动物交易。
(五)全县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营业服务。
(六)暂停全县各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
(七)宾馆、商场、超市(含食品经营店)、医院、农(集)贸市场、加油(加气)站,婴幼儿用品店、药店等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必须佩戴口罩。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二、全面实施监测检测
(一)火车站、汽车站、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交界处设立检疫站,实施强制卫生检疫措施。对所有湖北武汉来开江人员开展主动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两周内有湖北武汉旅行史、与湖北武汉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居家观察;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报告现场查验人员,由现场工作组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进行14天医学观察,对其中的发热病人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留观筛查。
(二)全县各汽车客运站暂停所有省际客运班线和客运包车;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只能在县域内运营;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所有司乘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对不佩戴口罩的乘客予以拒载。
(三)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网格化管理手段,对湖北武汉来开江人员进行动态管理,严格实施14天居家观察措施,进行早晚体温监测记录并核验。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
(四)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公安可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减少交通出行
县域内客运站需减少县、市(区)客运班次及城市公交班次。
四、严格落实消毒管理措施
(一)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严格消毒,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
(二)湖北武汉来开江车辆一律在开江交界处交通检疫点实施消毒处理。
(三)加强医疗废弃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鼓励市民对废弃口罩进行消毒(喷洒75%酒精、84消毒液)并简易破损后规范投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做好疫源地终末消毒处理。
五、加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
(一)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对湖北武汉来开江人员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者实行留观,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线索调查。
(二)集中统筹全县优质医疗资源,落实首诊负责制,优化防治流程,全力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三)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全面阻断医院内传播途径,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
六、加强物资保障储备
(一)对于短缺的医疗、防控应急物资装备和居民所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防护物品,全力组织货源,保障供应。
(二)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对恶意抢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必要时,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物资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七、全民动员联防联控
(一)加强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迅速形成防控合力。建立县、乡、村、户四级联防联控机制,尤其要做好乡镇(街道)、村(社区)、户联防联控,防止疫情流行。做好湖北返乡的务工人员排查、登记和随访工作,对身体不适和疑似症状者,立即启动相应处置措施。对在湖北务工尚未返乡的县本籍务工人员,做好不返乡不外出劝诫工作。
(二)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三)市民尽量减少外出,搞好居家消毒;进入公共场所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八、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组织公共卫生专家、传染病防治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行解读,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坚决抵制各类谣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二)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开展防控专业全员培训工作,增强全体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终止日期由开江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另行通告。
开江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开江县卫生健康局(代章)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