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珠街零口供将违法建设拆除案件办成铁案
9月16日,鱼珠街执法队接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转来的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法院驳回梁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生判决。至此,鱼珠街执法队办理的违法建设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调查,在“零口供”情况下,依法走稳法律程序,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震慑了那些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的违法行为,也为办理此类违法建设案件提供经验借鉴。
去年9月,鱼珠街依法对茅岗西华片面积达624平方米的4座违建宅基地拆除,并在违法建设拆除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清理,及时修复道路,供电供水部门迅速检查水电供应情况,并安排专人与相对人一起组织验收,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违法建设拆除不久,行政相对人梁某某不服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一纸诉状将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某父亲所居住的宅基地房虽然拥有宅基地证,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自行将房屋安全鉴定为“维修加固”一层砖木结构房擅自拆除,并扩大面积实施拆旧重建。执法人员检查笔录,现场丈量,拍照取证,文书留置送达、后期调查取证、违法建设规划定性、违法事实清楚,告知书、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引用法律正确,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以黄埔执法局具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黄埔执法局关于被诉强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张、“维修加固”并非拆除重建、危房改造不是不经批准拆除重建的合法理由,涉案房屋面积大大超过原产权房屋;对于行政相对人主张强制拆除决定未经听证程序违法问题,诉请撤销黄埔执法局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梁某某又以合法物业、拆除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法院认为,上诉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拆除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并建设涉案房屋,且拆除后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大大超过原产权房屋面积,被上诉人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系危房不属于违法建设,但其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为“维修加固”并非拆除重建,另危房改造并非不经批准拆除重建的合法理由,上诉人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拆除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并未按原结构面积建设涉案房屋,被上诉人认定为违法建设,并无不当。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决定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经听证等程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违法,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