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市监公告2022121号
广州隆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隆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等原因,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1]220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隆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Q7G7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环岗二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身份证号码420123********0014)
2021年8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刘*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广州隆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广州隆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变更登记,并于2018年11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注册。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乾盛司鉴字文【2021】第1050065号)鉴定意见为“《广州隆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复印件上“刘*”签名字迹不是刘*书写复印形成”,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提交的《广州隆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变更登记及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笔迹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1月30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1]220号,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2日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琰、黄海波 联系电话:86215287
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