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范性文件不适当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
----天河区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
12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下称《工作规范》)。该《工作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称《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工作规范》明确,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今后,凡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均需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工作规范》规定,有权提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共有三类情形。第一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及各有关工委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第二类:区“一府两院”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审查要求”;第三类:除以上两类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第一、三类情形,需经法制工委初审,而第二类情形一旦提出,则直接进行实质审查。
《工作规范》还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法制工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认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书,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在六十日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或者不同意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工委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一旦常委会会议作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议的,制定机关必须撤销。还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会议认为,《工作规范》的出台,为我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经常性、规范化地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充分发挥作为刚性监督手段的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府形象。 (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办 黄焕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