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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6日发表  

穗埔工信规字〔2019〕2号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9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23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9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方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或机构,并签订相关承诺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是指面向工业互联网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的供给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网络、工业互联网安全等领域相关的技术供应商、行业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以及咨询、诊断、评估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或单位。本办法所称工业互联网机构是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或协会等社会组织。

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机构资格有效期自认定名单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办法有效期截止之日。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发生的行为,均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申请和兑现。

第四条  本办法中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产品应面向企业共性应用场景,聚焦解决工业数据采集传输、管理计算、分析应用,以及平台构建、测试评估等某类或多类具体问题,能够提供基于云的工业软件或工业APP等行业解决方案,具备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强安全特征。

(二)应具备保障其工作开展的技术服务团队,本地化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核心团队成员中具有不少于3个OT/IT跨界融合核心人才。

(三)应具备数据安全、平台安全和访问安全等保障能力。

(四)重点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型企业申请认定。

(五)已纳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生态供给资源池的企业经申请可自动认定为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资源池企业评价中被列入“不合格”或“黑名单”的服务商,将取消其工业互联网服务商资格。

(六)注册地、纳税义务关系、统计关系、办公地都必须在本区范围内。

第五条  本办法中工业互联网协会、联盟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工业互联网协会需是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登记注册地及办公地在本区范围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工业互联网联盟需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复成立的文件,秘书处挂靠单位注册地及办公地在本区范围内。

(二)服务于网络、平台、安全等工业互联网领域,通过提供技术、标准、应用、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交流等公共服务,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三)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

第六条  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机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评审。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机构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认定资料,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

(二)征求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招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

(三)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认定企业或机构名单,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核准公布。根据公示情况,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集体研究通过并公布名单。

第七条 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认定资料如下: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二)承诺书;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财务审计报告,国家统计一套表(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

(五)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六)经营场地证明;

(七)提供本团队不少于10人不少于3个月的社保证明;

(八)工业互联网核心产品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提供应用典型案例;

(九)已纳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生态供给资源池的企业在提供省相关批复文件后,只需要提供以上第(一)(二)(三)(六)项资料。

第八条 工业互联网协会、联盟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认定资料如下: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联盟提供秘书处挂靠单位);

(三)承诺书;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提供本团队不少于10人不少于3个月的社保证明。

第二章  支持产业资源集聚发展

第九条 【服务商落户奖励】对新落户本区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最高100万元、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申请“服务商落户奖励”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本区,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

(二)同一家企业不得通过重新设立而重复申请本条奖励,也不得通过恶意分拆注册多家企业而分别申请本条奖励。

第十一条 “服务商落户奖励”的发放额度如下:

(一)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纳入统计后,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剩余奖励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拨付:

第1种情况: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纳入统计后,给予30万元奖励;

第2种情况: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经纳入统计后,给予70万元奖励;

如在获得第1种情况奖励后,第二年度满足第2种情况的,按差额补足方式扣除30万元奖励后,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剩余奖励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拨付:

第1种情况: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纳入统计后,给予50万元奖励;

第2种情况: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经纳入统计后,给予150万元奖励;

如在获得第1种情况奖励后,第二年度满足第2种情况的,按差额补足方式扣除50万元奖励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服务商落户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验资报告;

(五)非首次兑现本办法该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财务状况表。

第十三条 “服务商落户奖励”的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对于首次认定后增加实缴注册资本从而符合更高一档奖励标准的服务商,经申请,可按照对应的奖励标准规定进行扶持,增资前已获得的奖励额度应予扣除。

(二)《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法》实施后增加注册资本且完成实缴的,按本细则的审核流程,实缴注册资本净增资量达到第九条的标准后,参照新设立机构的营业收入标准给予项目落户奖。

(三)《办法》实施后新迁入的企业以及区内机构与区外机构合并,通过收购、并购、资产重组等形式在区内新成立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按本细则的审核流程,实缴注册资本净增资量达到第九条的标准后,参照新设立机构的营业收入标准给予项目落户奖。

(四)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的,仅1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限1家(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

(五)《办法》及《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内资企业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外资企业结合该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区外资管理部门确认的外资指标数据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办法》及《实施细则》所指“设立”,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

(六)《办法》及《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增资是指在原有注册资本金基础上增加注册资本金。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减少注册资本金后再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情况不予计算。

第三章  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第十四条 【工业设备上平台补贴】开展工业设备上平台“领跑者”计划。鼓励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协议转换、传感设备、边缘计算等采集方式实现生产过程设备、智能装备产品数据在平台上汇集,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设备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质量管理等分析应用。对于“上平台”的生产过程设备、智能装备产品,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2000元全额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工业设备上平台补贴相关说明如下:

1、对已获得上级“上云上平台”补贴的同一设备,不再重复享受该补贴;

2、工业设备上平台费用合同签订时间需发生在本《办法》出台后;

3、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设备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质量管理等不少于4项的分析应用;

4、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2000元全额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补贴设备不超过50台(套)。

第十六条  工业设备上平台补贴采用事后补贴、定期集中申领的方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4月份、9月份发布申领通知并进行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申请表;

(五)企业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商签订的合同、对应***及付款凭证;

(六)接入设备清单及照片证明、数据IP地址应用记录及数据应用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云化工业软件工具费用补贴】开展中小企业核心业务上云“加速”计划。降低中小型工业企业工业软件工具使用成本,围绕企业关注的成本、效率、品质等问题,加快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普及,对使用云化工业软件及工具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云化工业软件工具费用补贴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型工业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工业企业。

(二)云化工业软件工具是指部署在云端的工业软件,工业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SaaS服务,可以降低工业软件的购买成本、解决异地协同的问题、降低硬件购买成本、系统维护成本,缩小企业支出。本奖励中的云化工业软件工具特指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生产调度等核心业务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与应用的云化工业软件。配套工具指为更好使用该云化工业软件工具而需配合使用的传感器、便携式设备(PAD)等。

(三)云化工业软件工具费用合同签订时间需发生在本《办法》出台后。

(四)单个云化工业软件及其配套工具的使用费用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五)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请财政支持。如企业的该项费用已包括在企业获得的上级“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等补贴支持范围内,则不得重复申报本条奖励,经查重发现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该企业申请本办法的资格。

第十九条  云化工业软件工具费用补贴采用集中申领的方式,每年4月份、9月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申领通知。

第二十条  云化工业软件工具费用补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申请表;

(五)企业与服务商签订的合同、对应***及付款凭证;

(六)数据IP地址应用记录及数据应用分析报告;

(七)已通过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职能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八)未通过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上年末(或上月末)社保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年度审计报告或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财务状况表。

第二十一条  【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奖励】开展工业互联网标杆品牌计划。支持本区工业企业以降本、提质、增效为目标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打造互联工厂和全透明数字车间,形成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和服务化延伸等应用模式。对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实施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经评定,应用效果明显、具有标杆示范意义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区内港资、澳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建设,每年打造5个“港澳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

第二十二条  “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奖励”相关说明如下:

(一)遴选标准参考《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8〕152号)及《广东省2018年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遴选标准》在每年入库通知中明确;

(二)每年选定不超过10个项目,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

(三)“港澳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指区内港资、澳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港澳科研院校等与区内工业企业打造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计划每年打造5个“港澳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

(四)项目建设开始时间为2019年6月5日后;

(五)项目总投入费用包括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软件、硬件、网络改造费用、人员投入费用及软件二次开发费用,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六)支持5G、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区块链、物理信息系统等新兴技术在工业互联网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入库。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份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入库通知,并委托第三方专家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征求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招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创主管部门、发改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项目库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验收与兑现。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计划组织项目验收,经验收通过的企业项目可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兑现申请资料。

第二十四条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第四章  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标识解析应用与二级节点奖励】支持本区工业企业探索基于标识解析的供应链管理、工厂内物流、关键产品追溯、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等转型升级,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50万元补贴,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参与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并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协会或联盟按参与投资额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标识解析应用与二级节点奖励”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奖励所称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是指通过工业互联网标识,赋予每一个产品、零部件、机器设备唯一的“身份证”,实现全网资源的灵活区分和信息管理。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类似于互联网域名解析,可以通过产品标识查询储存产品信息的服务器地址,或者查询产品信息以及相关服务;

(二)本奖励所称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是指具有连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面向行业提供标识注册和解析服务的汽车、船舶制造、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电子或食品等行业性二级节点;

(三)本奖励适用于本区工业企业、本区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或机构;

(四)遴选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的相关遴选标准在每年入库通知中明确;

(五)项目建设开始时间为2019年6月5日后;

(六)项目总投入费用包括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软件、硬件、网络改造费用、人员投入费用及软件二次开发费用,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七)已获得市级以上相关扶持的二级节点项目,如达到规定的标识注册量,可纳入本条奖励扶持范围内。已获得市级以上相关扶持的创新应用项目,不纳入本条奖励扶持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标识解析应用与二级节点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入库。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份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标识解析应用与二级节点入库通知,并委托第三方专家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征求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招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创主管部门、发改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标识解析应用与二级节点入库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验收与兑现。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计划组织项目验收,经验收通过的企业项目可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兑现申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标识解析应用与二级节点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第五章  培育协同共赢平台体系

第二十九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支持基于自主可控工业操作系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应用,加快工业大数据系统、工业数据建模和分析、工业微服务框架、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算法库、开发工具和组件库等平台关键技术研发。对安全稳定、资源丰富、服务完善、创新活跃且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平台建设费用,补助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入的30%。

支持面向汽车、航空航天、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船舶制造、定制家居、能源等行业升级需求建设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具备特色功能并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300万元平台建设费用,补助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入的30%。

第三十条 本条所称工业互联网平台是工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链接、汇聚、配置的枢纽,具体指面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构建基于海量数据采集、汇聚、分析的服务体系,支撑制造资源泛在连接、弹性供给、高效配置的工业云平台。支持基于自主可控工业操作系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包括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具体遴选标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方法》在每年的入库通知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  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的发放额度如下:

累计服务工业制造业企业数量首次达到50家、100家、200家、500家、1000家以上的,经评审按照其软件开发费、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平台分别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同一企业可按平台建设情况多次申请,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

以上所称“服务”,指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向工业制造业企业提供数据采集传输、管理计算、分析应用、已发生交易的供应链采购、已发生的金融贷款等服务,所服务的企业仅限于工业制造业企业。

同一工业互联网平台只能获得本办法“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中一种奖励,如平台在获得“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后,经申请评审,认定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的,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的发放额度如下:

累计服务工业制造业企业数量首次达到50家、100家、200家、400家、700家以上的,经评审按照其软件开发费、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平台分别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同一企业可按平台建设情况多次申请,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入库。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份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工业互联网平台入库通知,并委托第三方专家机构对申报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进行评审;

(二)征求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招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创主管部门、发改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工业互联网平台入库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现申请。已纳入工业互联网平台库的企业,在达到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所设条件后,可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第三十五条  符合兑现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累计服务工业制造业企业的相关凭证,包括清单、合同、每家企业的数据IP地址应用记录及数据应用分析报告、收款凭证;

(五)工业互联网平台专项审计报告(包含截止兑现申请前的平台投入费用明细)。

第三十六条  【入池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做大做强,鼓励其在制造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中开展的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融合应用上自主创新,对纳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平台服务商和解决方案商,给予累计最高180万元核心产品研发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入池奖励的补助额度如下:

如企业在制造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服务等领域的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0%及以上,按照其工业互联网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企业在制造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服务等领域的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50%及以上,按照其工业互联网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企业在制造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服务等领域的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按照其工业互联网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办法有效期内,以上每档奖励仅可以享受一次,合计最高可享受180万奖励。

第三十八条  入池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入库。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份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入库通知,并委托第三方专家机构对备案的上报工业互联网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进行验证;

(二)征求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招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创主管部门、发改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现申请。已纳入库的企业,在达到第三十七条所设条件后,可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第三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广东省工业互联网生态供给资源池下达通知;

(五)工业互联网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专项审计报告(含研发投入费用明细);

(六)工业互联网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销售清单、相关合同凭证、***、收款凭证(如银行转账、支票、电子支付等凭证);

(七)前两年年度企业审计报告(视企业注册时间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财务状况表。

第六章  强化产业生态支撑能力

第四十条  【评估测试奖励】鼓励服务商面向区内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应用评估或解决方案测试,对区内企业使用经本区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的评估类、测试类产品或服务,给予产品或服务费用的3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测试奖励主要包含针对工业互联网应用评估和解决方案测试。工业互联网应用评估指以可操作化、可量化、体系化的测量手段,对工业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中涉及到的互联互通、综合集成、数据分析等数字化能力,以及在工厂运营、企业管理、产业协同打通等行业竞争力进行评测与分析,帮助工业企业找到自身发展工业互联网应用的优势与劣势,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针对性提出数字化转型的改善建议。解决方案测试是指通过专业测试工具,对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的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提高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的适配性。

第四十二条  评估测试奖励标准如下:对于标准化产品按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对于非标准、个性化订制的产品按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相关费用合同签订时间需发生在本《办法》出台后。

第四十三条  奖励由评估服务单位集中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代为申请,每年4月份、9月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申领通知,评估测试服务商提交服务合同清单、服务对象评估测试报告(可适当脱敏)、完工凭证、***、收款凭证等资料后,由第三方专家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符合兑现本条政策的企业名单。

第四十四条  评估测试奖励由经公布的被服务企业申请兑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第四十五条  【标准制定奖励】鼓励企业将自主创新技术形成工业互联网技术标准,对牵头制定工业互联网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的企业、单位,在标准(规范)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六条  标准制定奖励相关说明如下:

对参与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工业互联网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在正式发布的标准(规范)中位于起草单位前三名的,注册地为我区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机构或工业制造业企业,按本政策执行“一标准一奖励”。

标准(规范)正式发布时间需发生在本《办法》出台后。

第四十七条  标准制定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核实。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份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申领通知,企业或机构提交标准立项材料、已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等材料后,由第三方专家机构对标准制定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二)征求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市场监督部门意见;

(三)名单公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核实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或机构可按规定提交兑现资料。

第四十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第七章  鼓励关键技术创新应用

第四十九条  【工业APP奖励】培育基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维护和经营管理等制造业关键业务环节的重点需求的安全可靠、基础共性、行业通用的新型工业互联网APP,形成一批与行业特点紧密结合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对具有行业竞争力的高价值、高质量的工业APP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五十条  工业APP奖励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条所称工业APP是指基于微服务架构,形成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应用场景的云端数字化解决方案,本质上是以应用服务的形式实现工业知识的沉淀、传播、复用和价值创造;

(二)适用于本区工业企业、本区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或机构。

第五十一条  申请工业APP奖励的企业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其首个版本1年内销售合同金额累计到账额需达到1000万元;

(二)本办法仅适用于2019年6月5日后投入市场的产品。

第五十二条  工业APP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入库、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入库。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份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工业APP入库通知,并委托第三方专家机构对申报的工业APP进行评审;

(二)征求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招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创主管部门、发改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工业APP入库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现申请。已纳入工业APP库的企业,在达到第五十一条所设条件后,可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第五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工业APP专项审计报告,需包含服务企业清单、服务合同清单及合同复印件(盖公章)、***、收款凭证(如银行转账、支票、电子支付等凭证)。

第八章  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十四条  【安全防护奖励】提高工业物联网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工业应用系统等领域的自主可控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支持攻击防护、漏洞挖掘、入侵发现、态势感知、安全审计、安全可信工业用芯片、自主可控工业控制服务器、自主可控工业操作系统等工业信息安全技术、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对通过安全评估且投入市场的工业信息安全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产品和技术推广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本条所称工业信息安全产品指应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信息系统和物理设备中的工业安全监测、攻击防护、漏洞挖掘、入侵发现、态势感知、安全审计、安全可信工业用芯片、自主可控工业控制服务器、自主可控工业操作系统等安全产品。

第五十六条  申请安全防护奖励的企业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所申报的信息安全产品需已通过安全评估且投入市场;

(二)遴选标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的申报通知中公布;

(三)产品年销售合同及到账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十七条  安全防护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入库。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份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工业信息安全产品入库通知,并委托第三方专家机构对申报的工业信息安全产品进行评审;

(二)征求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招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创主管部门、发改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工业信息安全产品入库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现申请。已纳入工业信息安全产品的企业,在达到第五十六条所设条件后,可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第五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工业信息安全产品专项审计报告,需包含服务企业清单、服务合同清单及合同复印件(盖公章)、***、收款凭证(如银行转账、支票、电子支付等凭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且须于达到扶持要求的扶持年度的10月31日前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财务状况表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本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区管委会安排,纳入本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督办,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审核通过的奖励(补助)申请,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申请本办法奖励(补贴)的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企业注册地址在10年内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本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9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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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19:40:39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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