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穗民〔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
一、年检对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当年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
行业协会商会(含异地商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在
三、年检内容
四、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社会组织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五、年检步骤
社会组织年检按照社会组织自查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相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相结合;工作报告审查和平时开展活动情况相结合;重点单位实地检查和财务抽检审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六、年检结论及处理
我市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为
(一)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财务制度健全且收入支出符合有关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并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查的,确定为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
(三)
七、注意事项
实参与的况的请机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更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社会组织年度检查量化评分标准(试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列表:
穗民〔2011〕116号***.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