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广州市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批复》(粤建科函〔2014〕881 号)和《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我委拟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展广州地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国标和省标一星级)、竣工标识(一至三星级)、运营标识(国标和省标一星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提倡建设单位联合设计单位申报“设计标识”、联合施工单位申报“竣工标识”、联合物业管理单位申报“运营标识”,鼓励项目技术咨询、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标识申报。
二、我委委托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指南详见市节能墙革办网站(http://www.gzqgb.com/qgb/)。
三、为增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时效性,对于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6 个月内办理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及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并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监督,积极引导和支持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申报竣工标识。
四、对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将予以优先推荐各级优秀样板工程、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对于取得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工程永久性标牌内容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5月29日
(联系人:王海兵,电话:83124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