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州市凤凰山公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环评文件《达州市凤凰山公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达州市凤凰山公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项目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山。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一期规划建设总面积约1.9平方公里,包括环境空间改造工程(含景观入口、亭台楼阁、植物园、道路改造、景观标识、绿化等),建筑工程(含局部建筑风貌改造、新建服务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改建公园道路,给排水、照明等管网工程)。项目总投资35537.97万元,环保投资445万元。项目经达州市发改委批复同意(达市发改审〔2018〕62号),取得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用地规划许可(地字第〔2019〕27号)和用地预审意见(达市自然资规函〔2019〕77号)、达州市水务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达市水审函〔2019〕53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完善相关环保设施建设,保证环保资金投入到位,环保设施建设到位。
2.强化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缓废水、废渣、噪声、扬尘对周边的影响,避免扰民及环境纠纷。
3.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旱厕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营运期采取雨污分流,第一台地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道收集后接入塔石路市政污水管网, 经达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第二台地设置一座60m3/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站,第三台地设置一座30m3/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包括格栅池、水解酸化池、曝气生物滤池、过滤澄清池),生活污水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的旱作标准后用于项目内绿化、林灌和农灌,待第二、第三台地周边具备纳管条件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分区和防渗等级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4.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施工场地四周架设围挡,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硬化地面,临时堆场采用毡布或防尘布覆盖,弃土、建渣及时清运,运载车辆实行封闭运输,禁止大风天气作业,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规定,做好扬尘防护工作。营运期营运期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高空排放;垃圾收集点日产日清,定期消毒,减小臭气影响。
5.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治理措施。施工期场地四周设置围墙,选用噪声较低的环保型施工机械和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合理安排作业平面和施工时间,高噪声设备和作业点设置在远离周边敏感目标的方向,利用距离衰减减小噪声影响,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活动,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限值标准。营运期加强管理,选取低噪声设备,优化布局,将风机、水泵、空调外机等高噪声设备设置在室内或绿化带内,利用墙壁、建筑和绿化带阻隔噪声,并采取减震、消音等措施,加强维护保养,确保营运期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
6.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施工期挖方外运指定弃土场处置,表土用于后期绿化回填,临时堆土场采取围挡、防雨、防风等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可回收部分回收后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处理,剩余不能回收的部分定期外运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建渣临时堆场须做好防雨、防风措施;废油漆桶、废漆料等危险废物单独收集,做好防雨、防渗措施,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营运期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清掏的污泥、景观维护产生的植物垃圾、人员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固废的收集、处置须达到《一般工业企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7.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规划,尽量减少临时占地面积,缩短临时占地时间,严禁破坏与工程无关的土壤、植被,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减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回填表土、恢复植被,绿化复植选用当地常见物种,降低生态环境风险。
8.项目拟建游客服务中心、公园管理处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块位于原达州市石厂沟垃圾填埋场地块(该地块早年前已改建为环卫停车场),占地面积约47.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须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单位在确认该建设地块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或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实施该部分工程建设内容。
9.建设及营运期涉及其它相关环境问题,请建设及营运单位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和技术评审意见落实。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善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该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通川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