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邻水县推进商贸服务业供应链创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邻府发〔2019〕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邻水县推进商贸服务业供应链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邻水县推进商贸服务业供应链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度重视供应链体系的建设,指出加快发展供应链体系的创新与应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为加快推进我县商贸服务业供应链体系建设,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实现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章推进供应链体系建设
第二条培育龙头企业
(一)新培育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两上”企业)正常营运一年后,奖励企业10万元(分三年兑付,首年4万元,次年3万元,第三年3万元),如兑付期间,企业注销或破产则不再兑付余款。每月补助“两上”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经费500元。
(二)以下三种情况,成功培育为“两上”企业的,正常营运一年后,额外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2.在邻水注册的电商企业;
3.从原农业、工业企业中分离,新注册企业发展商品销售、现代物流、仓储配送等商贸服务业的。
第三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两上”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2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每户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达到更高收入级别的实行补差奖励)。
(二)在邻水运营购物中心,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5万平方米且培育“两上”企业5户、5万—10万平方米且培育“两上企业”10户、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培育“两上”企业15户的,开业并正常营运一年后,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用于环境整治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推进供应链转型升级
第四条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一)大力发展会展经济。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打造邻水特色会展品牌。鼓励内贸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对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县外会展活动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对参展企业的交通、食宿、商品运输、市场拓展等方面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市内按1000元/户·次,省内(市外)及重庆按2000元/户·次,省外按3000元/户·次的标准执行。
(二)“两上”企业在县外新开设分公司(分店)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公司(分店)当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分公司(分店)当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户。
(三)鼓励邻水产品上架一、二线城市大型商超,对连续售卖一年及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入场费、上架费、条码费、推广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不超过5万元。
(四)鼓励经市级以上机构认定的邻水地方名小吃开展传承创新,对升级改造店面、改善经营环境或新设分店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一)对生产型外贸企业,按进出口业绩分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年进出口总额5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3.5分;年进出口总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
(二)对出口本县产品的本县贸易型企业,按出口业绩分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年出口总额5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年出口总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3.5分。
(三)对出口非本县产品的贸易型企业,根据县外贸出口领导小组下达外贸出口计划,按企业参加当年外贸出口竞争性比选实际价格计算出口奖励金额。
(四)对新培育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当年实现进出口实绩5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300万美元及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5万元、10万元。
以上四款政策奖励资金由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障,不足部分由县本级统筹安排。
(五)加快发展外贸服务新业态。对新注册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正常营运一年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推进先导型服务业供应链创新突破
第六条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以寄递形式实现交易的电商企业,年实际网销0.5—1万单,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实际网销1—2万单,按照1元/单标准给予奖励,年实际网销2—5万单,按照1.5元/单标准给予奖励,年实际网销5万单及以上,按照2元/单标准给予奖励,其中销售邻水本土农产品的,每单再奖励0.5元,单个企业每梯次奖励仅可享受一次,获得更高梯次奖励的实行补差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一)企业新建或改建冷链仓储配送中心,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冷库3000立方米及以上,且配置冷链运输工具等配套设施,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整合物流资源,在物流线路覆盖所有乡镇的前提下,对符合《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商贸流通领域实施方案》、新建的乡镇物流站点正常营运满一年后,每个新建乡镇物流站点按2万元/年的标准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三)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A级、2A级、3A级、4A级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25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获更高级别资质的实行补差奖励)。
(四)加强用地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物流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可按照工矿仓储用地性质,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第八条增强发展活力。对县政府确定纳入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按试点方案要求加大投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20%一次性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鼓励企业争荣誉。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在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中期、终期评估中,根据评估结果,对行业引领能力强、绩效评估为优的企业,且试点经验在全市、全省、全国得到推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均指在邻水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所列奖补资金凡未单独说明资金来源的,均由县本级财政统筹安排。本办法与县内制定的同类奖补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区间均为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
第十三条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当年享受政策计算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以下年作为第一年计算兑现;当年享受政策计算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以当年作为第一年计算兑现。
第十四条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县政府出台的《邻水县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十条措施(试行)》(邻府发〔2017〕23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