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整治石围塘街地区消防安全隐患的通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11月4日《关于督促整治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粤办函〔2008〕700号),我区石围塘街是被省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
为加大对省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按整治期限完成省政府挂牌督办的荔湾区石围塘街地区火灾隐患整治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24日开始至6月15日对我区石围塘街地区进行重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重点整治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石围塘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安监、公安、工商、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市政、经贸、绿委、环保、供电、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
二、此次重点整治区域为石围塘街整个地区。整治内容:(一)“三小”场所;(二)出租屋;(三)既有建筑;(四)消防基础设施。
三、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辖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此项整治工作应积极参与,不得阻碍。对妨碍、阻挠整治工作,或经整治后再次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