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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未参加公费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以户口薄为准)为单位参加。不以户(残疾人、特困人员除外)为单位参加,不予享受合作医疗保障待遇。
参合人不应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如同时参加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待遇。
参合人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不受本《暂行办法》限制。参加合作医疗又同时购买商业保险的,可以享受合作医疗应有的保障待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监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
(三)拟定年度筹资标准、收缴办法及报销待遇;
(四)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各项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定期审计。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决策;
(二)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业务开展等实施监督、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全区各镇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报名、收缴、录入、核对、统计等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为制定决策提供依据;
(五)指导镇(街)、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业务;
(六)每年公布经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报销方案;
(七)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
(八)依规收集、统计、核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数据,定期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九)依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进行审批、管理;
(十)依规审批全区异地就医、特殊就医个案;
(十一)解释、处理合作医疗信访、投诉;
(十二)协助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好特殊群体参合核对工作。
区卫生局作为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有关事务。
中国人寿保险番禺支公司作为经办机构,根据有关协议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镇(街)领导任主任,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1~3人负责日常工作,经办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镇(街)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本地区各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筹资、收缴、录入、划款、中途参保、解释政策、协助管理村卫生站、公示本镇(街)基金收支情况、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环节等工作。
第六条  村委负责本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报名、筹资、收缴、统计、核对、解释政策、协助管理村卫生站、公布本村基金收支情况、公示报销人员名单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基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村集体扶持、区、镇(街)两级财政资助、基金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当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医疗保障待遇等方式解决。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430元/人•年,其中区、镇(街)财政各补助125元,其余180元由村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经区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核定的特困人员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解决(具体由区民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落实)。对区认定的经济发展缓慢村,村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60元,其余由区、镇(街)财政再各补助50%。
第十条  政府资助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的村委报名、缴费和确认。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收缴,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年度为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保障有效期内享受的保障待遇有:住院报销、普通门诊报销、未成年人意外门诊报销和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犬、猫等动物至伤的狂犬病暴露者)定额补助、七种重疾补助、六种儿童重疾补助。
第十五条  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三大目录》和《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基本医疗保障目录》。
第十六条  新农合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就医。参合人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在参合报名缴费时选择一家镇(街)医院(选定镇、街医院后,该医院所有的延伸机构均可以报销)或一家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一个村卫生站作为本人本年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参合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能变更。
第十七条 普通门诊费用的报销。属于《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基本医疗保障目录》内的费用,村卫生站报销70%,镇街医院延伸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报销70%,城区区属三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报销50%,镇(街)医院报销50%。
不选择村卫生站只选择镇(街)医院或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的,在选择的两类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增加10%,即镇街医院延伸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报销80%,城区区属三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报销60%,镇(街)医院报销60%。
高血压、糖尿病和精神病等3种慢性病的报销比例,在普通门诊基础上增加10%(办理的具体手续另行通知)。
上述各类机构实际报销比例下限为不低于设定报销比例10%。
第十八条 参合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门诊报销待遇。参合人一天内在不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能选择一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人诊疗时按照一天1诊次(急诊除外),每诊次只能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金,最多允许同一医生开中、西药处方各1张。不同医生开具的处方按不同诊次计算,参合人只能选其中一诊次进行门诊基本医疗保障现场结算。
五保对象凭身份证和五保户证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免交普通挂号费。五保对象的门诊和住院费用自负部分由五保对象本人向区民政申请医疗救助金解决。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起付线为:镇级医院200元、区级医院450元、区外医院650元。未成年人意外门诊起付线为50元。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转入医院起付线高于转出医院的,起付线按差额计算;低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
第二十条  住院费用的报销。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在定点医院或区外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核定,减除起付线并剔除自费项目费用后,根据住院医院类别实行不同的报销比例,即:镇级医院85%、区级医院60%、区外医院45%。五保对象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各级医院相应提高10%,即分别为95%、70%、55%。未成年人意外门诊报销范围参照住院执行,报销费用为医疗费用减除起付线并剔除自负费用后报销80%。
第二十一条 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不纳入住院报销范围,每人定额补助1000元;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犬、猫等动物至伤的狂犬病暴露者)每人定额补助100元。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七种重大疾病住院补助。
七种重大疾病及补助具体为:恶性***手术切除治疗,镇级、区级、区外医院,每例分别补助2000元、1500元、1000元;关节置换术(限股骨头、髋关节、膝关节置换术),镇级、区级、区外医院,每例分别补助2000元、1500元、1000元;开颅手术,镇级、区级、区外医院,每例分别补助3000元、2500元、2000元;因冠心病进行心脏搭桥或心脏支架植入治疗,区级、区外医院,每例分别补助3500元、3000元;先天性心脏病矫正术、心脏瓣膜置换术及脊椎矫形手术(包括脊柱矫形内固定术、脊柱椎体形成或椎体后凸成形术等),区级、区外医院,每例分别补助3000元、2500元。
第二十三条  增加六种儿童(0—14周岁)重大疾病补助。
六种儿童重大疾病具体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报销比例为限定医疗费用70%,民政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补助比例为限定费用的20%。
广东省儿童白血病试点救治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儿童先心病试点救治医院名单: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汕头市中心医院(仅治疗4-14岁儿童)
第二十四条  参合人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各类医疗保障待遇(不含普通门诊)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年内累计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因特殊情况,经村委查实并出具证明,镇街农合办加具意见,区农合办审批同意,报销总额不足10万元的,补足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住院治疗检查化验费纳入报销范围限额,镇级医院500元,区级医院1200元,区外医院1500元。
第二十六条  参合农民因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可申请临时救助,具体由民政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和退伍军人可以中途参合。新生婴儿凭准生证和出生证,退伍军人凭退伍证、身份证和镇(街)民政部门证明到户口所在的村委办理缴费手续即可随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论何时参加,缴交费用按一年计算,缴费次月起即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当年出生的婴儿可不缴交参合费用,随参合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住院保障待遇(不享受门诊报销),母亲和婴儿合用一个报销限额,限额为参合母亲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八条  报销结算。参合人员就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资料办理报销结算。
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的,一般情况下实行现场报销。因信息系统故障、意外事故需调查取证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现场报销的,实行零星报销。
普通门诊实行现场报销。
未成年人意外门诊、在区外指定医院住院、异地就医、非定点医院就医实行零星报销。
现场报销是指在就医的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实行医疗费用记账报销,患者只需支付减去报销金额后余下的医疗费用。现场报销凭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窗办理报销。
零星报销是指由自己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后凭有关单据、证件到承办机构办理报销。零星报销,在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凭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病历(含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本人存折复印件(若非本人存折,是他人存折的,需提供他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事故的还要判决书等有关资料)到区内定点医院驻院代表处或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因意外事故需调查取证和判决的,须在判决之日起30天内凭零星报销所需资料及判决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报销。
五保户凭身份证、五保户证和户籍所在镇(街)民政办出具的担保证明,在本区内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免交住院押金,出院时再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参合人参加了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不受本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限制,但多方报销总额不超过***总金额100%。
第三十条  每年度届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以年度结束日结算补偿,续住院费用按下年度结算办法处理。每年办理补偿时间为1月6日至12月24日。
第三十一条  异地(番禺以外地区)就医管理。
参合人异地就医时,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以下情况者,方可享受相应的合作医疗待遇:
1、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
2、异地因病急诊住院;
3、学生异地读书因病住院;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就医需由村委出具证明,镇(街)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加具意见,经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方可办理报销,报销比例为45%(减除起付线及自负费用后)。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医院(必须是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治疗的,有定点或指定医院转院(诊)证明,经村委出具证明,镇(街)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加具意见,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报销45%(减除起付线及自负费用后)。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和未成年人意外门诊定点医院和区外指定医院如下:
(一)区内定点医院 
1、区级医院:区中心医院、番禺疗养院、区何贤纪念医院、区中医院、省中医院大学城分院、武警医院番禺分院。
2、镇街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含潭洲医院)、市桥医院、大石人民医院(含南浦分院)、石楼人民医院(含莲花山分院)、石基人民医院、沙湾人民医院、钟村医院、南村医院、新造医院、化龙医院、榄核医院、灵山医院、鱼窝头医院(含大同分院)、东涌医院、岐山医院。
(二)区外指定医院
1、省管指定医院
(1)广东省医院:省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省第二中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口腔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
(2)中山大学附属医院:附属第一医院(含东山院区、黄埔院区)、附属第二医院(含南院)、附属第三医院、附属第六医院、***防治中心、中山眼科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3)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南方医院、珠江医院;
(4)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第一附属医院、附属骨伤科医院;
(5)暨南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
(6)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7)部队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空军医院)、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第157临床部、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
2、市级指定医院
(1)广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含海印分院及微创外科中心)、第二附属医院、第三附属医院、附属***医院;
(2)广州市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八人民医院、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胸科医院、市妇婴医院、市儿童医院;
3、广东省三九脑科医院;
4、祈福医院。
未成年人意外门诊与住院统筹定点医院一致。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一)市桥城区(东环街、桥南街、沙头街、市桥街)
1、镇(街)医院:市桥医院(市桥街西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镇(街)医院延伸机构:东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桥街西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沙头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市桥街北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三堂社区卫生服务站(区中心医院)、市桥街东片东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市桥街石街社区卫生服务站(何贤医院)、市桥街东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院)
4、村卫生站:
(1)市桥街:沙圩一村卫生站、丹山村卫生站
(2)桥南街:砚涌村卫生站、陈涌村卫生站
(二)大石街、洛浦街
1、镇(街)医院:大石人民医院(大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镇(街)医院延伸机构:洛浦街洛溪新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洛浦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洛浦街沙溪社区卫生服务站、大石街河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大石街会江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3、村卫生站:
(1)大石街:山西村卫生站、大山村卫生站、涌口村卫生站、河村卫生站、植村卫生站、礼村卫生站、猛涌村卫生站、北联村卫生站、东联村卫生站、会江村卫生站、大山村第二卫生站
(2)洛浦街:西二村卫生站、厦滘村卫生站、洛溪村卫生站、东乡村卫生站、沙溪村卫生站、西三村卫生站、西一村卫生站、上滘村卫生站
(三)钟村镇、石壁街
1、镇(街)医院:钟村医院
2、镇(街)医院延伸机构:石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二门诊部、石壁街韦涌社区卫生服务站
3、村卫生站:
钟村镇:汉溪村卫生站、胜石村卫生站、诜敦村卫生站、谢村卫生站、钟四村卫生站、钟三村卫生站、钟二村卫生站、钟一村卫生站
(四)新造镇、小谷围街
1、镇(街)医院:新造医院
2、镇(街)医院延伸机构:谷围新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村卫生站:
(1)新造镇:崇德村卫生站、北约村卫生站、增边村卫生站、南约村卫生站
(2)小谷围街:南亭村卫生站、北亭村卫生站、穗石村卫生站、北亭村第二卫生站、贝岗村第二卫生站、穗石村第二卫生站、南亭村第二卫生站
(五)南村镇
1、镇(街)医院:南村医院
2、镇(街)医院延伸机构:员岗社区卫生服务站、坑头社区卫生服务站、里仁洞分院
3、村卫生站: 草堂村卫生站、里仁洞村卫生站、塘东村卫生站、新基村卫生站、员岗村卫生站、官堂村卫生站、陈边村卫生站、梅山村卫生站、江南村卫生站、樟边村卫生站、南村村卫生站、坑头村卫生站、塘西村卫生站、板桥村卫生站、罗边村卫生站、员岗村员岗大道卫生站、官堂村西河卫生站、罗边村北约卫生站、市头村卫生站
(六)大岗镇
1、镇(街)医院: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灵山医院
2、镇(街)医院延伸机构:大岗医院潭洲分院、新围村卫生站、广州市番禺区灵山街诊所(灵山医院)、番禺区大岗镇新沙村卫生站(灵山医院)
3、村卫生站:新联二村卫生站、南顺二村卫生站、放马村卫生站、南村坊卫生站、鸭利村卫生站、新联一村卫生站、龙古村卫生站、岭东村卫生站、东隆村卫生站、南顺一村卫生站、上村卫生站、马前村卫生站、增沙村卫生站、北流村卫生站、维毓村卫生站、、客家村卫生站、大岗村卫生站、灵山村卫生站、大岗高沙村卫生站、灵山庙青村卫生站、大岗庙贝村卫生站
(七)东涌镇
1、镇(街)医院:东涌医院、鱼窝头医院
2、镇(街)医院延伸机构:东涌医院第二门诊部 、鱼窝头医院大简社区卫生服务站、鱼窝头医院大同分院
3、村卫生站:马克村卫生站、细沥村卫生站、长莫村卫生站、万洲村卫生站、鱼窝头村卫生站、东深村卫生站、天益村卫生站、小乌村卫生站、太石村卫生站、西樵村卫生站、沙公堡村卫生站、大稳村卫生站、东导村卫生站、石基村卫生站、庆盛村卫生站、东涌村卫生站、三沙村卫生站、石排村卫生站、官坦村卫生站
(八)化龙镇
1、镇(街)医院:化龙医院
2、镇(街)医院延伸机构:明经门诊部、潭山门诊部
3、村卫生站: 沙亭村卫生站、复苏村卫生站、柏堂村卫生站、草堂村卫生站、眉山村卫生站、东南村卫生站、山门村卫生站、明经村卫生站、水门村卫生站、珠江安置区卫生站
(九)榄核镇
1、镇(街)医院:榄核医院
2、镇(街)医院延伸机构:第二门诊部、镇南综合门诊部、九比社区卫生服务站
3、村卫生站:绿村卫生站、张松村卫生站、万安村卫生站、大拗村卫生站、湴湄村卫生站、合沙村卫生站、人民村卫生站、新涌村卫生站、牛角村卫生站、榄核村卫生站、八沙村卫生站、下坭村卫生站、墩塘村卫生站、顺河村卫生站、子沙村卫生站、上坭村卫生站、拗尾村卫生站、雁沙村卫生站、平稳村卫生站、沙角村卫生站、甘岗村卫生站(中途新增)
(十)沙湾镇
1、镇(街)医院:沙湾人民医院
2、镇(街)医院延伸机构:古龙片社区卫生服务站、紫泥社区卫生服务站、渡头社区卫生服务站
3、村卫生站:大涌口村卫生站、龙岐村卫生站、福涌村卫生站、三善村卫生站、南村卫生站、东村卫生站、西村第二卫生站、沙坑村卫生站、古坝西村卫生站、龙湾村卫生站、西村卫生站
(十一)石基镇、大龙街
1、镇(街)医院:石基人民医院
2、镇(街)医院延伸机构:大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傍西分院)、大龙街旧水坑社区卫生服务站(原旧水坑综合门诊部)、官南永社区卫生服务站、大龙街大龙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大龙诊所)
3、村卫生站:石基村卫生站、南浦村卫生站、永善村卫生站、低涌村卫生站、前锋村卫生站
(十二)石楼镇
1、镇(街)医院:石楼人民医院
2、镇(街)医院延伸机构:莲花山分院、海鸥分院、第二门诊部、石楼潮田社区卫生服务站
3、村卫生站:茭西村卫生站、大岭村卫生站、海心村卫生站、清流村卫生站、沙南村卫生站、官桥村卫生站、赤岗村卫生站、赤山东村卫生站、沙北村卫生站、江鸥村卫生站、南派村卫生站
第三十五条 住院治疗不予报销情况是:
(一)在个体诊所、社会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住院时间不够24小时的。
(四)工伤。
(五)对于病情已稳定,医院已开出院通知书而患者拒不出院的,自开出院通知书之日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六)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如兔唇、睑内翻、上睑下垂、牙槽修复术、近视斜视等。
(七)性病、治疗不孕不育的医疗费用。
(八)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的。
(九)妇女妊娠期间的安胎、保胎、流产、引产和妊娠并发症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明确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
(十一)在定点医院挂床或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院住院治疗的。
(十二)超过7天的出院带药,住院期间外购药品(即非住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收据),病历无详细记录的药品和检查治疗费用,家属、陪人等的检查、治疗、用药、婴儿费。
 (十三)急诊室、留观、家庭病床、疗养院、康复医院的一切费用。
(十四)参保人因斗殴、吸毒、酗酒、及其他因犯罪或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证机动车、驾驶电动自行车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十五)出国(含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国家、省、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门诊治疗不予报销情况是: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诊查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各种特诊费、注射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随访费等;但犬伤人狂犬病可按《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每人定额补助100元);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费用;
8、各种保健性营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检查和治疗器械(如:***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近视眼矫形术;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就医医院外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检验;
3、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4、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8、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第三十七条  每年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和村集体资金由村委缴核后划入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再由镇(街)划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区、镇(街)政府补助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定的参合人数划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三十八条  收缴的全部资金统一集中在区财政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区财政局每月核拨资金给经办机构用作报销。
第三十九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项管理。门诊统筹单独列账,与住院报销统筹使用。委托保险公司管理费由区财政另行支付。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条  参合人有权监督经办机构使用合作医疗基金情况,参合人向经办机构索取本人保险资料的,经办机构应自参合人提出要求之日起7日内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区卫生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书》,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有推诿或拒绝参合人就诊,利用各种手段将免费医疗服务项目向参合人收取费用,降低医疗服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区卫生局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情况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应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决定,不得干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不得私自涂改单据等,一经查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支付的医疗费用。视其情节轻重,除向社会通告之外,暂停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时间1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违反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各镇(街)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应达到99%(实际参加人数占应参加人数的比例)以上。
第四十六条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镇(街)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范围,对合作医疗覆盖面广、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番禺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番禺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至2010年12月31日废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涉及变更、调整的内容,由区卫生局另行公布。

(番禺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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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1:28:1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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