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禁止黄标车在肇庆市中心片区各县城区及部分镇通行意见的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和国家十二部委《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368号)等文件的要求,决定在我市中心片区、各县城区及部分镇禁止黄标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黄标车通行的范围
(一)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全部行政区域(含肇庆新区、各镇、街道);
(二)四会市全部行政区域(含各镇、街道);
(三)高要市全部行政区域(含各镇、街道);
(四)广宁县城区(南街镇)及古水镇、洲仔镇、横山镇、江屯镇、宾亨镇的行政区域;
(五)德庆县城区(德城镇)及新圩镇、九市镇、悦城镇、莫村镇的行政区域;
(六)封开县城区(江口镇)及长岗镇、大洲镇、平凤镇、南丰镇、罗董镇、河儿口镇、长安镇、渔涝镇、白垢镇的行政区域;
(七)怀集县城区(怀城镇)及冷坑镇、梁村镇、大岗镇、岗坪镇、闸岗镇的行政区域。
上述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国道除外。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禁止黄标车通行实施的时间
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三、禁止黄标车通行的管理
1、从实施之日起,所有黄标车(含已领取“临时通行标识”的黄标车)禁止在上述禁行区内行驶。
2、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应完善上述区域的禁行标志设置,加大巡逻、执法力度,采用路面执法和电子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对进入禁行区域内行驶的黄标车实施严格管理,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每次予以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对查获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
3、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予以强制注销。对驾驶已报废或被强制注销车辆的驾驶人,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两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罚款1500元的处罚。
公告时间:15天。
对以上禁行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肇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映,地址:
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1号(邮编 526060)
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收
邮箱地址:zqjjzd@163.com
特此公告。
肇庆市机动车辆减少污染排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