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府办〔2009〕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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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
拆迁工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请示》(宁国土资〔2009〕108号)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关于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
处理办法的请示
宁国土资〔2009〕108号
县人民政府:
2009年7月31日,贵广办在县贵广办5楼会议室召开了有关镇镇长、镇主管领导、县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参加的贵广铁路广宁段征地拆迁工作会议。根据参会人员提出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处理办法请示如下:
一、对于货币安置的拆迁户重建用地发证问题
按照宁府办〔2009〕22号文件规定,对进行了货币安置,重建所需土地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的,拆迁户在自行选择重建的宅基地时,必须遵循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尽可能选择原有的宅基地或者靠近居民点的未利用地、山坡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远离现有的居民点进行单独用地重建,重建面积应与被拆迁面积相符,选址后拆迁户凭贵广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和原土地使用证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由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使用证,在发证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二、安置用地征地留用地问题
安置用地是属于安置本村集体成员的被拆迁户的,安置用地征地不予安排征地留用地。安置用地是属安置本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以外的被拆迁户的,征地留用地安排按宁府办〔2009〕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面积的用地问题
安置面积按照安置点的统一规划进行安置。按照规划,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其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平均每平方米的费用计算,由被拆迁户缴交“三通一平”费用。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镇执行,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广宁县国土资源局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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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抄送:县委办,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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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09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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