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宁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府办〔200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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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宁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宁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利局反映。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广宁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的建设人水和谐的水利工程体系的战略目标,全面加强我县水利工程管理,建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的防灾减灾体系和保障民生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指:
(一)蓄水工程:包括中小型水库和山塘及其附属设施。
(二)堤防工程:包括县城防洪工程、绥江广宁段沿岸和县内绥江支流、县内其他河流的堤围。
(三)农村机电排灌站。
(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五)镇及村级供水工程。
(六)水土保持工程:包括为保护山、水、田、林、路等修建的水土保持设施。
第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水利局是我县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管理保护小型水利工程。跨镇、村、组的水利工程,可由经协商一致的一方管理或分段管理。协商不一致的,跨镇的水利工程由县水利局指定一方管理,跨村的水利工程由镇人民政府指定一方管理,跨村民小组的水利工程由村委会指定一方管理。
第五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揭发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建设上实行先规划后建设原则,鼓励和支持经批准后修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管理上坚持“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注重效益,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最大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水利局负责统筹全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水利工程水源的开发建设和用水计划管理,参与水源保护区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订;
(三)检查、督促、指导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镇水利水电站管理工作;
(四)组织对全县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指导处理工程隐患;
(五)制定、审核水利工程蓄水计划和防洪控制运用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新技术、新设备、新经验,培训工程管理人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镇水利水电管理站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和指导村委会、村民小组执行本办法;
(二)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工作,确保工程安全、供水正常,发挥效益;
(三)镇水利水电管理站指导辖区村、村民小组制定工程管理办法;
(四)及时制止破坏水利设施和违反水法规行为;
(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完好;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镇水利水电管理站的指导下,制定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办法;
(二)教育群众爱护水利工程,组织动员群众进行清淤、除障、蓄水、排涝、抢险保护工程;
(三)及时制止破坏水利设施行为,调解水事纠纷;
第十条 中型水库和县城防洪工程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列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为县水利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章 水利工程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全县水利工程推行社会化管理,本着尊重历史、结合工程和当地的实际,每项工程设立专(兼)职管理人员,签订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应对工程维修养护、水量、效益、工程安全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在工程管理中因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纠纷未解决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现状。
第十三条 蓄水工程管理:
(一)中型水库由水库管理所负责工程的管理;
(二)小(一)型水库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工程的管理;
(三)小(二)型水库的管理,在镇水利水电管理站指导下,由主要受益村委会制定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确定专管人员,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
(四)山塘的管理,在镇水利水电管理站指导下,由受益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定专管人员,确保山塘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堤防工程管理:
(一)县城防洪工程由县城防洪工程管理所负责工程的管理;
(二)绥江广宁段沿岸及县内绥江支流的堤围、县内其他河流堤围,由所属辖区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中石涧围、寺江围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堤围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五条 农村机电排灌站管理:
(一)机电排灌站坐落在东乡、春水电站库区范围内的,由东乡、春水电站负责管理;
(二)电站库区范围外的机电排灌站的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镇水利水电管理站的指导下,由受益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出工程管理办法,确定专管人员。
第十六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一)农村引水陂头、灌溉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在镇水利水电管理站的指导下,由受益村委会、村民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制度制订工程管理办法,确定专管人员;
(二)跨村、跨村民小组的农村引水陂头、灌溉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可由受益各方共同组成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也可经各方协商签订合同,由主要受益方进行管理。由涉及受益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或经协商分段)负责管理的工程,按照“一事一议”制度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定专管人员。
所有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使用,通过“一事一议”制度确定管理方式,即采用租赁、承包、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镇及村级供水工程管理。
(一)镇供水工程由镇水利水电管理站负责管理和水费收取;
(二)村级供水工程在镇水利水电管理站指导下,由供水涉及的受益村民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制订工程管理办法;
(三)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的管理,在镇水利水电管理站的指导下,由供水涉及享受村民通过“一事一议”制订工程管理办法;
(四)跨村或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可由受益各方共同组成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也可由各方签订合同,由主要受益方进行管理。由供水涉及的受益村民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制定工程管理办法;
(五)其他零星供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六)农村饮水工程收费标准通过“一事一议”制度来确定,鼓励实行按水表计量收费,原则上不能突破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负责制订全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督促检查贯彻实施。
第二十条 为保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工程效能的发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毁坏水库大坝、塘坝、堤围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侵占或毁坏通讯、报讯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
(三)在河道、沟渠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
(四)围垦河道、水库等水域;
(五)在水库库区及河流围垦或修建阻水建筑物;
(六)向水体和在水源保护区倾倒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向水库、山塘、河道及其他水域排放超标准污水或油类、酸液、碱液及剧毒液;
(八)在水库、山塘、河流等水域爆炸、设置拦河鱼具、挖筑鱼塘;
(九)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放牧、爆破、烧窑、埋坟;
(十)在堤(坝)顶、闸桥上行驶履带、运输机械或者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
(十一)在堤防、护堤进行垦植、养殖、种植高杆作物、栽植林木,围埂造田地种粮等。
第二十一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加高水库大坝、塘坝、蓄水闸门;
(二)在河堤(道)上开口;
(三)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四)在水库、山塘、河道及其他水体设置、扩大排污口、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五)利用坝身、堤身修建的桥梁作公路包括村村通道路的;
(六)砍伐水利工程绿化的防护林和水源林或者在水源保护范围内种植有损水源产水量和水质的植物。
第四章 管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 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工资和维修养护经费:
(一)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工资待遇和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县财政保障供给;
(二)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有发电收入的水库,由电站业主支付水库维护经费或直接负责水库维修养护工作;
(三)小型水库由县财政每年给予安排一定管理维护经费,其中小(一)型水库每宗安排补助4000元,小(二)型水库每宗安排补助2000元;
(四)绥江广宁沿岸及县内绥江支流的堤围由县财政按每年每公里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农村机电排灌站的管理费用,坐落在东乡、春水电站库区内的,由东乡、春水水电站负责;在库区范围外的机电排灌站,由县财政按每座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通过以上措施,使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得到保障,逐步形成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提倡对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所收回的资金用于补充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一)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够条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集中支付,不够条件的一律按《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保障制》进行保障申请。
(二)本级配套的项目资金或其他项目资金也应按保障制办法操作。
第二十五条 水库、堤围及库区范围外机电排灌站管理维护经费补助的来源从每年收取的水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解决。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水资源,造林绿化,防止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二)管好用好资金成绩突出,工程维修养护到位,保持工程完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