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高环违改字201754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高环违改字【2017】549号
肇庆市高要区坚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7A
法人代表:邓庆锐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北区金淘工业园(坚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厂房一、二、三、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6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管理人员邓超活的全程陪同下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有运行。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公司1#D5车间门口沙井、2#B5车间门口沙井、3#D2车间后面天面水收集口、4#废水排放口进行了水样采样。经核实,你公司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粤环审[2015]616号)并取得了临时排污证(编号为4412***********3,有效期限为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根据《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7)第08060591A-JD号]可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1#D5车间门口沙井中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镍、总铅排放浓度符合参照《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超标0.38倍、氨氮超标0.54倍;(2)你公司2#B5车间门口沙井中六价铬、总镉排放浓度符合参照《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超标20.20倍、氨氮超标7.76倍、总铬超标12.44倍、总镍超标40.60倍、总铅超标1.80倍;(3)你公司3#D2车间后面天面水收集口中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镍排放浓度符合参照《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超标9.24倍、氨氮超标29.00倍、总铅超标5.40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8月6日的《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说明了你公司的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采样情况;
2、《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7)第08060591A-JD号]说明了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3、2017年10月26日的《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未按照我局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或拒不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或高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