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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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1日发表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凡2019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d.gsxt.gov.cn/)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年报,今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企业,必须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送,对逾期情节严重的或未按照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我局将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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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20:12:4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