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鼎府函〔2020〕166号关于执行鼎湖区桂城街道龙一社区广利街道
肇鼎府函〔2020〕166号
关于执行《鼎湖区桂城街道龙一社区、广利街道龙二社区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桂城和广利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市驻区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鼎湖站TOD综合开发规划》和《肇庆市鼎湖区桂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我区结合开发建设时序和产业布局、重点项目建设、“三旧”改造等工作实际,于2019年10月9日印发了《鼎湖区桂城街道龙一社区、广利街道龙二社区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肇鼎府〔2019〕18号,下称《方案》)。因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对《方案》内容进行明确和细化。为更好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执行《方案》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原方案第三条细化为:本方案搬迁安置范围是指根据鼎湖区规划和建设需要,确定搬迁安置的村庄,村庄范围是指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的范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划定的村庄范围之外事实已建设的房屋和土地,纳入本次搬迁村庄范围。村庄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实施整体搬迁。
二、原方案第五条细化为:本方案定向安置房是指鼎湖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安置的商品房。
三、原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小点细化为:商品房基准价是指参考鼎湖区范围商品房(毛坯房)的建安成本以及搬迁安置方案对于搬迁安置对象的房屋补偿标准等,均价定为3800元/㎡。
四、原方案第七条第三款细化为:定价购房是指安置对象以搬迁人制定的安置房标准价3800元/㎡作为基准价购买商品房。
五、原方案第九条细化为: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积极主动配合搬迁工作的给予搬迁奖励,在签订所有协议并将被搬迁房屋实际交付搬迁人的,给予每户一次性4万元奖励。该奖励连同补偿款一并支付。
搬迁奖励以户为单位,户籍登记信息以2017年征收公告(或征迁预公告)发布之日为界定日。
六、原方案第十条细化为:临时安置:第一部分为自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搬迁人交付定向安置房屋之日(以收楼通知书为准)止;第二部分为搬迁人交付定向安置房屋后给予被搬迁人6个月的装修期。
由搬迁人按照被搬迁人实际安置面积[即房屋总面积-货币安置面积(含第三方回购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20元作为过渡期安置补助。采用货币安置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
该补助费用以户为单位,户籍登记信息以2017年征收公告(或征迁预公告)发布之日为界定日。
七、原方案第十一条第一款细化为:(一)房屋补偿界定日。搬迁人已于2017年5月5日发布《关于实施广佛肇城轨鼎湖站TOD项目的征收公告》(肇鼎府公〔2017〕13号),于2017年5月23日发布《村庄房屋整体征迁预公告》(肇鼎府公〔2017〕14号),于2017年8月10日发布《村庄房屋整体征迁预公告》(肇鼎府公〔2017〕20号)。本次搬迁工作是上述公告的扩展和落实。上述三个公告所列明范围的房屋补偿界定日分别为2017年5月5日、2017年5月23日和2017年8月10日。
八、原方案第十一条第四款细化为:安置对象实施定向安置后方可选购小区车位,每套商品房最多可选购一个车位。小区车位价格参考标准为:一类车位9万元/个;二类车位8万/个;三类车位7万元/个。相关车位的具体分类和价格以交付时实际情况来定。
九、原方案第十一条第七款增加细化为:安置商品房流通办法另行规定。
十、原方案***1第2点处理办法细化为:结构完整符合居住功能,可按正常房屋给予补偿,但不作房屋安置;其他情况则按正常房屋四分之一折价补偿。
十一、原方案***1第10点具体情况细化为:内部阁楼、夹层,层高达到2.0米及以上,且当年实际具备生活、储存等功能
十二、原方案***1第10点处理办法细化为:层高达到2.0米及以上层顶的投影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补偿。
十三、原方案***2第二点第三款删除。
十四、原方案***2第三点第三款第1项细化为:镇(街道)需对测量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并签名确认。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聘请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工作。
十五、原方案***2第五点第一款细化为:测量工作队根据户主确认的协议初稿、房屋认购书制作协议终稿,镇(街道)负责审核并补充完整档案所需资料、复审后对接户主签订协议,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聘请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十六、原方案***2第五点第三款第1项细化为:镇(街道)需对终稿及资料完整的档案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聘请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工作。
十七、原方案***2第五点第三款第2项细化为:特别强调的是,为进一步明确搬迁工作的权责,既赋予一线队伍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业务灵活性,又能压实责任、防止推诿扯皮,严防贪污腐败、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现象发生,明确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业务指导、统筹协调、航拍测量、协议签署等全局性工作,镇(街道)对搬迁安置工作的报名发动、实地测量、谈判协商、组织材料、档案审核、协议草签等工作负总责。镇(街道)在层层把关负责基础上,应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呈批。
十八、原方案***2第五点第三款第3项第1小点细化为: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呈批。
十九、原方案***2第六点第2条细化为:镇(街道)把完整协议及呈批件移交鼎湖区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复核、呈批。
二十、原方案***2第六点第3条细化为:复核无误后,由征地工作组组长签名,再由鼎湖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搬迁安置支付流程组织办理银行拨付工作。
二十一、原方案***4第一段细化为:根据《鼎湖区桂城街道龙一社区、广利街道龙二社区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肇鼎府〔2019〕18号)及相关补充通知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房屋搬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十二、原方案***4第三点第一款第1项细化为:1.乙方意向选择位于鼎湖区 小区的商品房作为搬迁安置用房,共 套,意向选购面积为 ㎡。按3800元/㎡预留购房款人民币 元;
二十三、原方案***4第三点第一款第3项细化为:3.前述1、2预留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同意转入甲方设置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届时,乙方应与定向安置房源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按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价款与开发商办理结算,若乙方的预留款有剩余的,由甲方于剩余款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若预留款不足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足。
二十四、原方案***4第三点第一款第4项细化为:4.经双方确认,预留1、2项购房款后,补偿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补偿款余额由甲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二十五、原方案***4第三点第二款细化为:
1.搬迁时间
乙方在收到补偿款余款后7天内完成搬迁。
2.房屋交付的注意事项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补偿款之日起7天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水电、电视、电话等费用自行结清,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迁移或报停手续。超过7天未搬迁完毕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屋内物品由甲方处理。
(2)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保证被搬迁房屋不被查封、没有设置抵押担保及租赁。
二十六、原方案***4第三点第二款第三项细化为:
3.搬迁临时安置
临时安置:第一部分为自乙方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甲方交付定向安置房屋之日(以收楼通知书为准)止;第二部分为甲方交付定向安置房屋后给予乙方6个月的装修期。
由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安置面积[即房屋总面积-货币安置面积(含第三方回购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20元作为过渡期安置补助。采用货币安置(含第三方回购)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乙方首次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取得半年以及装修期(6个月)共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过渡期超过半年的,根据甲方实际交付安置房时间(以收楼通知书为准),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该奖励连同补偿款一并支付。
二十七、原方案***4第四点第二款第二项细化为:
2.乙方应按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及相关法律先行支付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 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印花税、买方交易契税、房地产权证工本费、登记费等,上述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十八、原方案***4第五点第3款删除。
二十九、原方案***4第五点第4款修改细化为“第五点第3款”: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补偿款总额0.5‰的违约金,超过7天未搬迁完毕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屋内物品由甲方处理,甲方有权强制搬迁,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及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原方案***4第六点第1款细化为:甲方按《鼎湖区桂城街道龙一社区、广利街道龙二社区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政策奖励4万元。搬迁奖励按如下执行:
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积极主动配合搬迁工作的给予搬迁奖励,在签订所有协议并将被搬迁房屋实际交付搬迁人的,给予每户一次性4万元奖励。该奖励连同补偿款一并支付。
搬迁奖励以户为单位,户籍登记信息以2017年征收公告(或征迁预公告)发布之日为界定日。
三十一、原方案***4.6中的第一段表述细化修改为:为推进鼎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鼎湖站TOD综合开发规划》和《肇庆市鼎湖区桂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意按照《鼎湖区桂城街道龙一社区、广利街道龙二社区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及相关补充通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
三十二、原方案***5第一段细化为:根据《鼎湖区桂城街道龙一社区、广利街道龙二社区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肇鼎府〔2019〕18号)及相关补充通知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房屋搬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三十三、原方案***5第三点细化为:乙方符合货币安置条件的,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标准,乙方补偿结算款合计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补偿款由甲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十四、原方案***5第四点第1款细化为: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搬迁房屋补偿款7天内完成搬迁。
三十五、原方案***5第四点第2款第1点细化为:(二)房屋交付的注意事项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补偿款之日起7天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水电、电视、电话等费用自行结清,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迁移或报停手续。超过7天未搬迁完毕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屋内物品由甲方处理。
三十六、原方案***5第五点第3款细化为: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补偿款总额0.5‰的违约金,超过7天未搬迁完毕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屋内物品由甲方处理,甲方有权强制搬迁,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及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七、原方案***5第六点第1款细化为:甲方按《鼎湖区桂城街道龙一社区、广利街道龙二社区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政策奖励4万元。搬迁奖励按如下执行:
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积极主动配合搬迁工作的给予搬迁奖励,在签订所有协议并将被搬迁房屋实际交付搬迁人的,给予每户一次性4万元奖励。该奖励连同补偿款一并支付。
搬迁奖励以户为单位,户籍登记信息以2017年征收公告(或征迁预公告)发布之日为界定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