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追缴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对重复领取、死亡后继续领取、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仍在领取以及其他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进行依法追缴。
若有上述行为的干部群众,请于2018年8月31日前到屏山县社保局完善违规领取养老金的退费手续。对拒不配合此项工作的,届时将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委员会、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成立联合调查小组,依法立案查处,对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进行依法追缴,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干部群众相互告知、相互监督、自觉守法。
欢迎拨打举报电话: 0831-5721354。
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屏山县监察委员会
屏山县公安局
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