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屏山县2017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通告
屏府通〔2018〕30号
屏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屏山县2017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通告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屏山县屏山镇庄子村双河、大华组,王场村红星、广元组,凉坝村新光、新星、仁里组等7个村民小组共计29.0231公顷(435.3465亩)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该批次征收土地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川府土〔2018〕694号
批准时间:2018年6月27日
批准用途:屏山县2017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屏山县屏山镇庄子村双河组征收土地0.2965公顷(4.4475亩),其中耕地0.0069公顷(0.1035亩);庄子村大华组征收土地0.1079公顷(1.6185亩),其中耕地0.0307公顷(0.4605亩);王场村红星组征收土地23.5409公顷(353.1135亩),其中耕地6.7329公顷(10.9935亩);王场村广元组征收土地3.7621公顷(56.4315亩),其中耕地0.9201公顷(13.8015亩);凉坝村新光组征收土地0.3993公顷(5.9895亩),其中耕地0公顷(0亩);凉坝村新星组征收土地1.5812公顷(23.718亩),其中耕地0.1039公顷(1.5585亩);凉坝村仁里组征收土地1.1234公顷(16.851亩),其中耕地0.3249公顷(4.8735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告》(宜府通〔2014〕7号)和《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屏府发〔2015〕12号)等相关文件计算补偿。
(二)安置途径。
1.人员安置:按照《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山县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屏府发〔2012〕31号)和《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屏府发〔2015〕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对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住房安置:按《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屏府发〔2015〕12号)要求,对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各被征地村、组具体登记时间、地点,由屏山县统一征地服务所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由屏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屏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等工作。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住建、房管、国土、公安、环保、农业等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土地房屋产权证书、采矿、户口迁移分户、环保、种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任何补偿。
屏山县统一征地服务所负责受理对本通告内容的查询。
联系人:白世刚。
联系电话:0831-5771228。
地址:屏山县屏山镇安顺街1号。
屏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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