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珙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有关情况的通报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 通知>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文件精神。结合珙县实际,我局按法定程序于9月26日召开了珙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珙县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方案。经珙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和市发改委宜发改[2013]34号批复同意,予以公布执行。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现将珙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通报如下:
一、珙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情况
(一)执行范围:珙县境内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
1、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执行阶梯电价,其方案为:
(1)电量分档
第一档电量为150度及以下部分;第二档电量为151度至210度部分;第三档电量为211度及以上部分。
(2)各档电价标准
第一档电量每度电的用电价格上调0.017元,为0.587元;第二档电量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08元,为0.667元;第三档电量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3元,为0.887元。
2、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每度电在现行电价格基础上顺加2.4分执行,即每度电0.594元。。
3、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免费用电基数,标准为每户每月15度电。
(三)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从2013年3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22名听证会参加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根据听证会参加人发言记录(经听证会参加人签字确认)统计,共发表意见50多条次。我们对涉及居民阶梯电价方案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归纳为6条,现逐条说明如下:
(一)分档电量设置
1、有听证会参加人认为各分档电量偏低,提出作适当调整;
我们适度采纳了该意见。考虑到我县城镇家庭用电较多和农村用电呈上升趋势的情况,适当提高第一、二档电量更可兼顾城乡居民用电需求。我们将第一档电量由拟调方案中的120度提高到150度,第二档电量提高到210度。提高后第一档电量的用户覆盖率达到93.33%。
2、有听证人提出各档电量划分参照四川电网方案执行;我们没有采纳该意见。我县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户76397约占我县地方电网居民生活照明用户数总数94803的81%左右,这部分用户用电量较少,拉低了我县户均用电水平。
(二)电价
3、有听证人认为各档电价价差有点大,特别是第三档电价加价过高,要求适当调整,缩小各档居民用电价格的价差。
我们没有采纳该意见。我们向听证会提交的拟调方案,各档间电价的价差基本合理,再调低会形成对高用电户过多优惠,也不符合国家实行居民生活阶梯电价的原则。
4、有听证会参加人建议电价应与周边区县做好衔接。
我们采纳了该意见。我县拟调电价方案在设计时已与周边区县作了衔接,听证会后,我们进一步做好了同毗邻区县衔接工作,综合平衡毗邻区县间的电价水平,再次对居民实际电费负担进行了对比测算,拟调电价水平是合理的。
(三)提高供电服务水平
5、有听证会参加人认为电价调整的同时应进一步提高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
我们采纳了该意见。提高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村用户的利益,我局将督促电力公司进一步加快输配电网络建设,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并希望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和继续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四)其他
6、有听证会参加人认为居民阶梯电价设置应考虑一户多人口的情况。
我们暂时没有采纳该意见。根据国家发改委《指导意见》规定,居民用电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居民阶梯电价方案的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本次居民阶梯电价顺利实施,发挥电价的调节作用,本次电价调整同时配套落实以下措施:
(一)规范执行,准确计算,严格落实价格政策。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抄表,按电价政策核算和收取电费。
(二)全面提高供电行业服务水平。供电企业应进一步提供便捷的电费和电价查询手段,完善缴费网点和缴费方式,方便广大居民缴纳电费。继续实施居民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的改造费用。
(三)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证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不因电价调整而降低。
(四)加强电价监督检查,确保新的电价政策落实到位。珙县价格监督检查所要组织力量,对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坚决杜绝趁推行新的阶梯电价乱涨价的情况发生。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58)。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