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通告
5月15日,为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7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通告如下: 一、科学定位巡游出租汽车社会功能 巡游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我县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巡游出租汽车。 二、依法落实巡游出租汽车监管职责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是我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领导下,根据我县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公共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三、严格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政府依法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权,企业在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方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在取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四、切实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我县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汽车企业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五、严禁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社会公共资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文禁止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对私下炒卖、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将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相关政策咨询电话:0831-4616585(151****2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