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划拨
蓬安金鹰电化有限公司是我县工业园区的一家私营企业,该公司于去年停产后,至今未按规定为工伤职工唐松林缴纳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1031.24元。接到投诉后,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医疗保险管理局相继向该单位下达了《稽核通知书》、《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等文书,该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补缴拖欠的保险费用。
2015年7月20日,县社会事业保险管理局和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程序向我局递交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我局庚派员到企业和主管部门调查,但一直无法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海涛取得联系。8月11日,我局在《南充日报》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该单位下达《欠缴社会保险费催告书》,要求在8月14日前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该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缴费义务。8月17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于次日在《南充日报》上公告送达《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同时向该单位的开户银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蓬安县东风路支行下达《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2015年8月19日,南充市商业银行蓬安县东风路支行将蓬安金鹰电化有限公司存款账户中人民币共计10470.27元依法划拨至蓬安县社会事业保险管理局和医疗保险管理局指定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