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抽丝剥茧化解二十余年普九旧债
2017年1月,梁某凭借金溪镇政府的欠条和违约金结算清单,一纸诉状 告上法院 ,要求偿还普九”欠款338705.32元,并 承担 从2007年11月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费用和其他费用。
据梁某陈述,梁某系原蓬安县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 1995年 至 1997年间,与金溪镇政府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金溪小学的教学楼、教工住宅楼等工程,所有工程均完成竣工验收, 并 进行了工程结算,但金溪镇政府一直 没有按照约定 付清欠款本息。截止2007年11月,金溪镇政府尚欠违约金222161元 ,欠款本息334613.52元,并重新出具欠条和违约金结算清单,有政府负责人的签字并盖有政府公章。
2007年12月, 蓬安县 全县统一化解 “普九” 债务,根据 “普九” 债务化解政策,化解梁某的债务218069.20元,尚余338705.32元一直没有偿还。数年来,梁某多次追讨无果。2015年 以 来,数次到县进省 进行 信访,金溪镇政府也数次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但未获解决,以致 梁某起诉至法院 。
因案情特殊, 蓬安县法院金溪法庭 受 理此案 后,承办人即将本案向院领导作了初步汇报 。 随后, 承办人前往 金溪镇政府进行 了解案件情况 。据金溪镇政府反映,该欠款发生在二十年前,期间 领导 班子数次更迭,有很多历史遗留原因,情况较为复杂。同时,按照当年的 “普九” 债务化解政策,梁某的债务已全部化解完毕,不存在债务问题,但是,梁某多次越级信访反映债务问题 。 为化解矛盾纠纷, 金溪镇 党委 、 政府也 在 积极向上级 党委、政府 汇报,初步方案 希望 在十万元内与梁某进行协商解决。
2017年3月,本案 进行 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 梁某 提交了金溪镇政府出具 的 欠条、结算清单原件,金溪镇关于梁某债务问题的请示、合同原件等证据,拟证明其利息与违约金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约定,欠款真实、合法的事实。被告 金溪镇政府 提交了县委出台的 “普九” 债务化解文件、金溪小学请示等证据,拟证明该债务已按照县委 、 县 政府的要求化解完毕,且该债务已转移到金溪小学的事实。同时,金溪镇政府当庭要求追加金溪小学为被告参与诉讼。
庭审后,承办人又将案情向院领导作了汇报,并再次与金溪镇政府进行沟通,以期了解更为详细的案件信息。据了解,第一次开庭时, 金溪镇 政府并未提交梁某 “普九” 债务化解的档案资料, 金溪 法庭要求 镇 政府提供该资料,以详细审查梁某债务形成的原因 。 第二次开庭时,政府仅提供了部分资料,其证据并不足以抗辩梁某的诉请,后法庭主动调取该档案,至此,案情发生了重大转变。
经审查,梁某的欠款计息基数和计息方式明显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截止1999年,梁某工程欠款本金共计16万余元,利息共计6万余元,从1999年1月开始,均计入本金,并以此为基数按0.9%计息,按季结息,上一季度的利息均计入了下一季度的本金计算付息,到2007年,政府和金溪小学累计归还14万元后,还欠梁 某 33万余元,以致欠款越还越多。
据此, 承办人 通知梁某 到法院对所有案款一笔一笔进行计算 , 并 告知 其 利害,梁某 表示 同意与政府 进行 和解并自愿撤诉 。 经过多次调解 后 ,双方达成一致 意见 ,金溪镇政府自愿在2017年9月底补偿梁某6万元,梁某自愿撤诉并放弃主张一切权利,双方握手言和。
至 此,二十余年 “普九” 旧债,终于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