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充县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修订)的通知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充县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西充县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实行)》实施近两年来,在确保全县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成效明显。为进一步加强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全县有机农产品质量和市场核心竞争力,打造国内一流的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加工基地,加快推进中国西部有机食品第一县建设,现将《西充县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充县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西充县中国西部有机食品第一县建设进程,切实加强对有机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和质量监管,加强有机品牌创建和保护,确保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充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从事有机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的所有企业、业主和生产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农产品,是指按照有机生产标准并通过有机方式种养殖形成的,并经认证机构认证的未经加工或经过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包括粮油、果蔬、畜禽、笋菌、水产品、林产品等。
第四条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制定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负责辖区内有机农产品抽检工作。
第五条 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协助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有机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符合有机生产标准的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监督,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有机农产品种养殖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有机畜禽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对有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有机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的农业投入品和认证机构的认证行为的监管。
西充县有机食品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有机办)按照其职能职责,负责有机农产品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流通领域的农业投入品及有机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掌握有机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的改善对策和措施;依法对基地周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组织现场监督检查。
县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对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并将有机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有机产品生产过程安全监管
第七条 基地环境的选择。县有机办协助环保部门按照有机产品生产条件的相关要求,配合基地业主作好基地选址规划,在基地选择上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区域,并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时规划并建设好保护设施,保护有机农业生态环境。
第八条 有机生产投入品的监管。有机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严禁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学肥料、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县农牧业局、质监局等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监管。
第九条 有机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机食品生产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建立和完善记录规程,详细记录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等有机农业生产投入品的来源、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投入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 有机农产品质量的检测监管。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对有机农产品基地水、土、气的抽样检测,农产品的检测、检验,按相关程序及时报送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有机产品的认证监管
(一)认证机构的选择由有机办负责。应选择有机资质、认证信誉度较好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机认证。
(二)凡从事有机生产的企业,年初要制定好有机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签订有机生产承诺书,并在基地环境符合要求,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生产活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方可由有机办负责向认证机构推荐认证。
(三)农产品未经有机认证机构认证,不得擅自使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标识和字样。
第三章 有机产品营销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有机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必须取得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具备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进入市场作为有机农产品销售,否则不得作为有机农产品进行销售。
第十三条 有机产品进行初级加工或包装销售的,一律实行双品牌制,在醒目位置印制西充中国西部有机食品第一县统一标识和产品标识,并在包装物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原生产基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方式等相关内容。在所有包装上一律不得印制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的字样,同时印制数量必须报经有机办备案监管,印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所需使用的有机农产品认证标识实行有机办统一代购、登记和发放,企业自觉做好标识使用情况的记录,并接受有机办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有机农产品经营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制度,进货登记制度,建好流通档案,并按照规定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公司出具的有机产品销售证书。杜绝超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农产品。
第十六条 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要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产品召回的条件、召回产品的处理、采取的纠正措施等,并保留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全部记录。
第十七条 有机农产品包装物印制必须在县有机办的监督下印制。印刷企业要查验包装物印制单位的相关证书和县有机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进行印制。
第四章 罚责
第十八条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获证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五)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第十九条 有机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内,继续以有机产品销售,或者冒用有机认证标志销售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有机农业禁止使用的投入品,或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规程,致使生产投入品无法追溯,经查实,由县有机办限期整改,不予支付当年有机生产转换期补助,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有机产品冒充合格有机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有机产品,并处违法销售有机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使用包装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有违规操作、徇私舞弊行为,县有机办有权终止与该认证机构的合作,并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未按国家规定对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或应予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
(三)对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生效,有效期限五年;原办法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